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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 武力 來 保衛 尼泊爾 社會 的 安全 與 穩定 , 以及 人民 的 生命 和 財產 。 另外 , 尼泊爾 負責 反恐 及 預警 的 機構 包括 尼泊爾 國土部 、 國防部 、 尼泊爾 警察 、 情報局 、 ( 新 成立 的 ) 警戒 中心 、 海關 和 收入 情報司 等 。 尼泊爾 希望 國際 社會 , 主要 是 聯合國 , 能 根據 安理會 第 ( 2001 ) 號 決議 提供 主要 領域 的 援助 , 包括 培訓 警察 和 軍事 人員 反 恐 主義 培訓員 、 情報 人員 反恐 培訓員 、 警察 和 檢察官 調查 技能 培訓員 ; 建立 偵查 和 追蹤 資金 運用 的 能力 ; 起草 預防 和 打擊 恐怖 主義 法律 草案 , 以及 向 處理 恐怖 案件 的 法官 和 行政 人員 介紹 情況 。 在 設備 和 其他 事項 , 尼泊爾 要求 為 增強 反恐 措施 的 效用 , 建立 資訊 系統 和 網絡 , 以及 加強 情報 工作 的 設備 。 2 巴斯斯坦 : 1997年 , 巴基斯坦 即 制定 「 反 恐怖 主義 法 」 , 後 於 2001 年 8 月 予以 修訂 。 根據 該 法 設立 特別 法庭 , 以便 迅速 審訊 參與 恐怖 活動 者 ; 與 27 國 簽訂 引渡 條約 , 亦 與 其他 國家 交流 情報 ; 2001年 開始 收繳 武器 方案 。 另外 , 巴基斯坦 亦 制定 「 2005 年 反 洗錢 和 反 恐怖 主義 籌資法 」 、 「 伊斯蘭 學校 法令 」 。 3 印度 :為 加大 反 恐 力度 , 印度 政府 在 2002 年 特別 制定 「 防止 恐怖 主義 法 」 的 反 恐怖 法案 , 取代 2001 年 的 「 防止 恐怖 主義 令 」 , 並 多 次 呼籲 國際 社會 加強 反 恐 合作 。 為 專門 應 對 突發性 恐怖 事件 , 印 政府 還 在 國民 警衛隊 和 地方 員警 部隊 中 組建 突擊隊 , 以 確保 社會 穩定 和 民眾 安全 。 印度 承諾 要 防止 非正式 銀行 網絡 如 哈瓦拉 遭受 濫用 , 但 執法 不易 , 因此 印度 致力 加強 「 外匯 管理 法 」 , 並且 透過 諸如 「 保存 外匯 和 防止 走私法 」 、 「 海關法 」 、 「 所得 稅法 」 加以 補充 起訴 , 並 酌情 根據 「 外匯 管理 法 」 的 條款 加以 定罪 。 另外 , 2006年 開始 , 印度 政府 也 積極 透過 談判 , 緩解 尖銳 的 社會 矛盾 , 以 減少 恐怖 活動 發生 。 2006 年 9 月 , 印度 安德拉邦 政府 首 次 採取 行動 , 邀請 非法 的 納薩爾派 份子 領導人 舉行 談判 , 以便 找到 解決 暴力 衝突 的 最終 辦法 。 而 阿薩姆 邦政府 在 9 月 底 也 提出 與 「 阿薩姆 聯合 解放 陣線 」 進行 和平 談判 , 但 卻 遭到 該 組織 拒絕 , 理由 是 他們 只 與 中央 政府 談判 , 而 不 認可 地方 政府 的 停火 協定 。 第四 章 南亞 恐怖 主義 情勢 及 其 反 恐 情勢 初 探 四 、 美國 大力 支持 巴基斯坦 反 恐 行動 美國 國會 研究處 有關 巴基斯坦 的 報告 表示 : 「 迄至 2006 年 9 月 , 國會 在 2002 ?
2007 財政 年度 已 為 國防部 撥款 66.4億 美元 , 用於 支付 巴基斯坦 和 其他 配合 美國 反 恐 行動 之 國家 的 合作 行動 。 」 美國 國防部 文件 顯示 , 上述 資金 絕大部分 支付給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 是 世界 上 接受 美國 援助 最多 的 國家 之 一 , 在 2002 ?
2006 財政 年度 接受 了 35億多 美元 的 直接 援助 , 其中 15億 美元 是 與 安全 有關 的 援助 。 美國 國防部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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