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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受傷 賠償 法案 》 , 規定 僱主 必須 為 工人 購買 勞工 保險 , 並 規定 了 勞工 保險 的 收費 等級 , 工作 的 危險性 越 大 , 收費 就 越 高 。 例如 , 一般性 工作 的 工人 , 其 保險 的 收費率 約 為 1 % ; 而 打 井 工人 、 拆樓 工人 、 建 塔 工人 等 , 其 保險 的 收費率 則 高達 10 % 左右 。 不過 , 該 條例 實施 後 的 數 年 間 , 除了 港九 各 大 工廠 投購 勞工 保險 , 或 有 商號 聯保 外 , 其他 小 工廠 以及 一些 危險性 部門 企業 , 普遍 都 沒有 購買 勞工 保險 , 以致 工人 不慎 發生 傷亡 事故 後 , 勞資 雙方 在 討價還價 中 無法 協調 。 有鑒於此 , 1957 年 6 月 , 香港 政府 勞工處 要求 僱主 要 替 工人 購買 保險 , 並 將 開支 列入 年度 經常 費用 。 意外 保險 業務 的 發展 , 推動 了 公會 組織 的 誕生 。 1946年 , 香港 意外 保險 公會 ( The Accident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 成立 , 目的 是 團結 保險 公司 ( 通過 它們 的 地區 經理 , 主要 代理商 或是 代表 ) 處理 香港 殖民地 的 意外傷 第四 章 保險業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害 業務 以 確保 一旦 出現 有 影響 這 類 公司 利益 的 事情 就 採取 聯合 行動 , 同時 也 建立 和 鞏固 為 保障 意外 保險 業務 在 香港 順利 運行 的 規章 制度 ; 其 成員 包括 在 香港 境 內 從事 任何 種類 的 意外 保險 的 保險 公司 。 三 、 1966 年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的 創辦 出口 信用 保險 是 各 國 政府 為 了 推動 本 國 的 出口 貿易 , 保障 出口 企業 的 收匯 安全 而 制定 的 一 項 由 政府 財政 提供 保險 風險 基金 的 政策性 保險 業務 , 是 國際 上 公認 的 支持 出口 、 防範 收匯 風險 的 有效 手段 。 20 世紀 60 年代 中期 , 香港 工業化 進程 加快 , 對 外 貿易 蓬勃 發展 , 香港 政府 為 了 鼓勵 出口 , 於 1966 年 12 月 23 日 成立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 二 、 監管 目標 : 致力 發展 具 寬度 及 深度 的 優質 市場 回歸 以來 , 香港 基金 管理業 獲得 強勁 發展 , 其中 一 個 主要 因素 是 香港 特區 政府 及 證監會 對 基金業 的 積極 推動 以及 對 監管 制度 的 改革 。 2007 年 1 月 , 香港 證監會 中介 團體 及 投資 產品 部 執行 董事 張灼華 女士 在 題為 《 香港 基金 管理業 的 前景 及 監管 挑戰 》 的 演講 辭 中 , 曾 談及 證監會 的 監管 角色 和 目標 。 她 表示 : “監管 者 其實 與 業界 抱有 共同 的 目標 , 就 是 要 確保 我們 的 市場 在 面對 全球 競爭 時 , 能 成功 取勝 。 ” “ 身為 監管 者 , 我們 經常 會 問 自己 , 我們 的 監管 架構 有否 發揮 應 有 的 作用 , 從而 持續 吸引 資金 流入 本 地 市場 。 我們 認為 , 我們 一方面 當然 不 應 監管 過度 , 另一方面 亦 不 應 , 甚至 不得 看來 是 以 獨裁 高壓 手法 監管 業界 , 否則 , 不少 基金 便會 因 高昂 的 合規 成本 而 卻步 , 而 投資 者 亦 會 因 太少 可 供 選擇 的 基金 產品 而 利益 受損 。 另一方面 , 我們 非常 重視 我們 作為 業界 把關 者 的 角色 , 矢志 以 堅定 不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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