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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 信 也 不 回 。 我 那時 不 知 他 已 被 內定為 次年 ( 一九八一年 ) 的 諾貝爾 經濟 學獎 的 得主 。 我 得 不 到 他 的 反應 後 , 就 將 原文 投向 美國 各 學術 雜誌 試圖 刊登 。 豈料 各 雜誌 的 主編 誰 也 不 願 得罪 這 位 新 的 諾貝爾獎 得主 , 又 兼 當代 新凱恩斯 學派 的 大 宗師 。 於是 我 那 篇 大膽 的 批評 誰 也 不 願 刊載 。 湊巧 一九八二年 一月 , 奧國 維也納 的 高級 科學 研究院 Institut fur Hohere Studien ) 邀 我 去 作 一 個 月 的 演講 , 我 就 將 那 篇 文章 交給 該 所 雜誌 ( IHS Journal ) ( 其中 IHS 代表 ( Institut fur Hohere Studien ) 付印 , 於 同年 底 即 刊出 。 但是 我 那時 不 知道 托 丙 教授 也 已 將 他 的 學說 大加 修正 , 在 他 於 一九八一年 十二月 去 瑞典 接受 獎金 時 , 作為 受獎 演講 辭 發表 了 。 次 年 五月 又 在 Journal of Money , Credit & Banking 雜誌 上 刊載 , 竟 在 我 批評 他 的 文章 之前 出現 。 雖然 他 有 極 重大 的 修改 , 但 他 並 未 全部 消除 我 所 批評 的 缺點 。 他 的 一九六九年 的 文章 , 遵循 著 希克斯 一九三五年 的 建議 採取 了 資產 負債 的 分析 , 只 將 貨幣 看作 供 人 持有 的 資產 ( a store of value ) , 與 其他 資產 無異 。 故 亦 不 至 被 人 囤積 操縱 , 用作 投機 之 工具 也 。 乙 我國 進出口 廠商 皆 習於 固定 匯率 , 一旦 轉變為 浮動 匯率 制度 , 恐 一時 不能 習慣 。 蓋 無論 出口 或 進口 貿易 , 訂貨 與 收款 或 付款 之間 必 有 相當 之 間隔 。 如 在 此 期間 , 匯率 之 變動 無法 預測 , 則 價格 及 利潤 均 無從 確定 , 因此 使 進出口 貿易 之 風險 大為 增加 , 故 有 妨礙 貿易 發展 之 弊 。 此 項 困難 之 克服 , 端賴 「 期貨 外匯 市場 」 ( Forward Exchange Market ) 之 建立 。 期貨 外匯 之 觀念 , 對 國人 猶 頗 新奇 , 但 在 國外 則 已 有 數十 年 歷史 。 唯 臺幣 既 非 一 國際性 之 重要 貨幣 , 故 國外 之 期貨 外匯 市場 , 皆 無 臺幣 之 期貨 買賣 , 故 我國 必需 有 自己 之 期貨 外匯 匯率 。 然 我國 之 外匯 管制 既 未 完全 開放 , 有 訓練 之 人員 又 如此 缺乏 , 殊 難以 建立 一 完備 之 期貨 外匯 市場 。 筆者 認為 在 外匯 管制 猶 未 能 全部 取消 , 期貨 外匯 匯率 可 由 中央 銀行 或 其 委託 之 外匯 銀行 以 「 利率 套匯 者 」 ( Covered Interest Arbitrager ) 的 身份 , 按照 當時 之 「 現貨 匯率 」 ( Spot Exchange Rate ) 及 國內外 之 「 利率 平價 」 ( Interest Parity ) 來 決定 。 舉例 言 之 , 即 假 令 目前 現貨 匯率 為 38 元 臺幣 合 1 美元 ; 美國 紐約 之 短期 國庫券 利率 為 年息 8 厘 ( 90 天 則 約略 為 2 厘 ) ; 臺灣 之 相當 的 短期 利率 為 12 厘 ( 90 天 則 約為 3 厘 ) , 則 按 利率 平價 ( Interest Parity ) 計算 , 90 天 之 「 期貨 外匯 升水 」 ( Forword Exchange Premium ) 當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