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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看 中國 的 現代化 運動 。 中國 這樣 複雜 的 國情 , 有 很多 些 事 必須 要 循序漸進 , 香港 經驗 對 中國 現代化 可 起 到 示範 和 實驗 的 作用 。 在 推行 現代化 運動 的 過程 中 , 做 得 對 的 我們 要 堅持 , 做 得 不 對 的 就 要 調整 , 這 是 我們 要 堅持 的 信念 。 所以 , 在 此時 此刻 有 人 認為 過分 強調 “ 兩 制 ” 是 不 討好 中央 政府 的 , 有 人 說 : “阿葉 ( 國華 ) , 你 這樣 講法 , 是否 投機 ? ” 我 投 誰 的 機 ? 在 今天 , 強調 “ 兩 制 ” 是 很 需要 的 , 理性 、 冷靜 、 無私 地 堅持 “ 兩 制 ” 的 獨特性 , 肩負 民族 的 重擔 是 很 重要 的 。 最後 我 要 再次 引用 溫 總理 的話 , “ 苟利 國家 生死 以 , 豈 因 禍福 避 趨 之 ” , 但願 大家 堅持 “ 一 國 兩 制 ” 。 從 宏觀 角度 看 香港 教育 的 發展 所 面對 的 衝擊 和 挑戰 101 ● 國民 身份 認同 ● 西藏 問題 + 奧運會 ● 未來 港 台 的 互動 角色 ● 香港 與 國內 省份 的 “ 內 交 ” 問題 ● 香港 如今 的 局勢 與 過去 的 精英 教育 ● 五十 年 後 的 香港 我 的 國民教育 五十 年 心路歷程 — — 在 《 五十 年 後 》 新 書 發佈 記者會 上 的 談話 ( 摘要 ) ( 2008 年 5 月 7 日 ) 國民 身份 認同 香港人 的 身份 認同 變化 從 二十世紀 四十年代 末期 開始 , 中 、 英 、 美 、 法 、 蘇 成為 五 強 , 我 的 國民 身份 認同 就 是 : 小時候 的 領袖 形象 是 蔣介石 委員長 , 再 過 幾 年 出現 毛澤東 主席 。 歷史 時代 的 市民 法 毋寧 是 被 定義為 一 種 特別 法 , 在 其中 , 至 關緊要 的 不外乎 個人 作為 市民 的 資格 , 亦即 其 乃 此 一 特殊 身分 團體 的 成員 。 不過 , 除了 這 種 特別 法 之外 , 我們 發現 還 有 某 些 法律 圈子 ( Rechtskreise ) 存在 , 參加 者 或者 不僅 止於 市民 , 或者 並 未 包括 所有 的 市民 , 而 其 法律 有 的 顯然 是 身分 團體 的 法律 , 有的 卻 是 切事 的 特別法 。 其中 , 首屈一指 的 是 受 行政法 所 規制 的 所有 法律 事實 , 不僅 數量 異常 之 多 , 且 具 實際 重要 意義 。 直到 古拉格 兄弟 時代 , 市民 法 上 的 土地 所有權 的 存在 , 僅 限於 經由 正規 的 土地 分配 而 服 屬於 市民 法 的 一 部分 土地 。 國有 地 ( ager publicus ) 的 占有 關係 , 既 不 受 市民 法 的 規制 , 也 不 是 市民 法 上 可能 的 訴訟 對象 。 因為 參與 此 種 占有 關係 的 , 不止 市民 , 還 有 同盟市 市民 ( Bundesgenossen ) 。 古拉格 時代 裡 , 市民 階層 既已 顯露出 他們 想 藉著 市民 制定 法 ( lex ) 來 規制 這 類 國有 地 占有 關係 的 態度 , 同盟市 市民 便 迅即 提出 他們 意欲 加入 市民 團體 的 要求 。 以 此 , 這樣 的 占有 關係 也 就 單 只 服膺 於 政務官 的 非常 審理 程序 ( Kognition ) 之下 , 而 此 種 程序 所 依循 的 是 市民 法 未知 的 各 種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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