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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tspartikularitaten ) , 具體 言 之 則 為 票券 法 與 商法 。 之所以 如此 , 乃是 因為 不可 抗拒 、 且 極為 明確 的 經濟 需求 , 在 其中 擔綱 演出 的 結果 。 然而 , 就 在 歷史學家 獨領 風騷 七十 年 之後 , 而 法律 史學 的 發展 也 達到 他國 所 未 能 比 的 高點 時 , 卻 由於 德意志 帝國 的 成立 , 民法 的 統一 成為 一 個 國家 使命 般 地 被 熱烈 要求 ; 德國 的 法律 家 階層 在 內部 分裂成 兩 派 且 ( 部分 而 言 ) 心 不甘情不願 的 情況 下 , 毫無 準備 地 就 接下 了 這 項 工作 。 還 有 其他 法典 也 同屬 這 種 家產制 君主 主持 的 法典 編纂 類型 , 尤其 是 奧地利 和 俄國 的 法典 。 後者 基本 上 當然 只 是 少數 特權 階層 的 身分 法 , 其中 根本 未 觸及 各 個 身分 階層 ── 尤其 是 占 子民 中 壓倒性 多數 的 農民 ── 的 特別法 , 甚至 是 讓 他們 在 實際 上 廣泛 地 保有 自身 的 司法 裁判權 。 相較 於 普魯士法 的 規模 , 這 兩 部 法典 較為 簡潔 , 但 也 因此 而 要 付出 規程 較 欠 精密性 的 代價 , 像 奧地利 法典 即 付出 仰賴 羅馬 法 而 欠缺 獨創性 的 代價 。 在 成立 後 歷經 數十 年 , 奧地利 法 典方 成為 學術 思考 的 對象 ( 在 Unger 的 著作 裡 ) , 然則 此後 的 研究 處理 方式 也 幾乎 不 出 羅馬 法 學者 的 範疇 。 7 革命 創制 的 法 的 形式 性質 , 自然法 及 其 類型 一 法 國民 法典 的 特質 若 將 前 革命 時代 的 這些 產品 和 革命 之 子 ──法 國民 法典 ( Code civil ) ── 及 其 遍及 全 西歐 與 南歐 的 模仿 作品 相 比較 的話 , 即可 看出 其間 的 形式 差異 有 多 大 。 後者 完全 未 混入 非 法律 的 要素 , 也 看 不 到 教訓 的 、 單 只是 給予 倫理 訓誡 的 規定 , 更 甭 說 任何 決疑論 的 蹤影 。 法國 民法典 的 多數 規定 , 和 十二 表 法 的 規定 同樣 意味 著 警句 的 和 立 標造銘 的 作用 , 而 其中 更 有 不少 規定 像 昔日 的 法諺 那樣 , 成為 一般 大眾 的 日常 用語 。 這些 的確 是 普魯士 的 《 普通 邦法 》 或 德國 的 其他 法典 的 規定 所 未 能 展現 的 。 與 盎格魯•撒克遜法 ( 法律 實務 的 產物 ) , 及 普通 羅馬法 ( 理論 的 ─ 文獻 的 法學 教育 的 產物 , 東歐 與 中歐 的 大部分 法典 編纂 即 以 此 為 根基 ) 並列 , 法國 民法 典( 作為 理性 立法 的 產物 ) 成為 世界 第三 大 法系 , 即 由於 這些 形式 的 性質 之 故 。 這些 形式 的 性質 使得 法典 的 規定 事實 上 擁有 ( 或者 至少 看起來 是 擁有 ) 異常 的 明晰性 與 精確 的 瞭然性 。 而 多數 的 規定 之所以 具有 此 種 造型 , 則 是 由於 許多 的 法 制度 是 以 習慣 法 ( Coutumes ) 為 基礎 而 形成 的 緣故 。 另一方面 , 為 了 此 種 ( 明晰 與 瞭然 的 ) 造型性 , 在 形式 法學 的 性質 上 和 實質 考量 的 深入 徹底 上 , 有 許多 東西 被 犧牲 了 。 雖然 如此 , 由於 法律 體系 的 抽象 的 整體 結構 , 和 許多 個別 規定 的 公理 性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