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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 就 必須 包含 對 有形 財 貨 的 占有 處分 , 或者 至少 可以 作成 這樣 的 解釋 。 果能 如此 , 則 在 發展 的 過程 中 , 契約 即可 包容 一切 極端 不同 的 內容 。 另一方面 , 若 無法 達成 上述 形式 , 那麼 首先 就 只有 現金 交易 方具 法律 效力 , 或者 , 最多 不過 是 收取 定金 作為 部分 給付 , 以防 承諾 者 改變 心意 。 從 這裡 可以 得出 許多 法律 體系 裡 的 根本 原則 , 亦即 : 唯有 有償 的 目的 契約 才 具有 永久 的 約束力 。 此 一 觀念 影響 深遠 , 以至於 直到 中世紀 末 ( 十五世紀 , 官方 的 話 則 自 亨利八世 以來 ) 英國 的 約 因 ( consideration ) 理論 , 都 還 和 這樣 的 要求 相 連結 , 亦即 : 只要 對價 ( consideration ) 、 即使 是 表面 上 的 對價 , 真的 被 支付 了 , 那麼 契約 即可 接受 不 為 法律 所 禁止 的 任何 內容 ; 即使 此 種 前提 ( 約 因 的 提供 ) 不 存在 , 而 與 契約 相 對應 的 法律 範型 也 沒有 , 契約 仍然 有效 。 將 日常 生活 的 具體 的 事實 複合體 分解 為 法律 上 性質 單一 明確 的 要件 行為 , 事實 上 正 是 古羅馬 市民 法功成身 就 的 重大 傾向 , 而 此 種 傾向 在 方法學 上 極 具 深遠 的 影響 。 然而 , 另一方面 , 在 把握 具體 的 法律 制度 上 所 需 的 建設性 的 綜合 能力 方面 , 卻 也 因此 深受 其 害 , 因為 具體 的 法律 制度 乃是 未 經 邏輯 分解 的 法律 想像 的 產物 。 不過 , 此 種 分析 的 傾向 極為 精準 地 相應 於 羅馬 國民 宗教 內部 處理 宗教 義務 的 最 原始 方式 。 在 此 , 我們 不禁 想起 , 真正 羅馬 固有 宗教 ( religio ) 的 特色 , 尤其 是 對 努米 那 神 ( numina ) 的 權限 加以 概念性 、 抽象性 、 徹底 “ 分析性 的 ” 劃分 一 事 , 乃是 蘊生 於 對 宗教 問題 之 高度 理性 的 、 法學 的 處理 方式 。 根據 傳統 , 神官 早已 創造出 關於 何 種 訴願 方 被 允許 的 明確 訴權 範型 。 不過 , 此 種 神官 的 法律 技藝 似乎 一直 是 身分性 獨占 的 秘教 。 從 宗教性 的 法 發現 中 解放出來 , 一直 到 ( 西元 前 ) 三世紀 才 發生 。 根據 傳承 , 致力 於 建立 僭主制 的 戶口 總監 阿•克勞底烏斯 ( Ap .
 
Claudius ) 的 一 個 解放 奴隸 公開 發表 了 神官 的 訴權 範型 。 而且 , 聽說 第一 個 平民 大 神官 科隆坎尼烏斯 ( Ti .
 
Corun-canius ) 是 首位 面對 公眾 的 解答 者 ( Respondent ) 。 自此 之後 , 政務官 的 告示 才 踏出 第一 步 , 發展 成為 後來 重要 的 角色 。 同時 , 平民 法律 名家 開始 以 法律 顧問 和 代理人 的 身分 填補 其 間 的 空隙 。 法律 顧問 的 意見 是 以 口頭 的 方式 傳達給 當事人 , 以 書面 的 方式 提交給 聘任 他 的 官方 , 不過 , 就 像 卡理斯瑪型 的 法律 通達 者 的 神諭 和 回教 傳法 者 的 判斷 一樣 , 沒有 附加 任何 理由 ── 這樣 的 形式 , 直到 帝政 時代 依然 沒 變 。 然而 , 專門 的 訓練 和 職業性 的 法律 活動 也 隨著 需求 的 增加 而 逐漸 擴展開 來 , 而 這 早 在 共和 時代 就 已 促成 形式 的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