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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司法 集會人 團體 的 訴訟 裡 的 那 種 非理性 的 證明 形式 。 公證人 對於 有價證券 之 發展 的 影響 , 我們 已 有 所 認識 ; 非但 如此 , 對於 法律 的 發展 一般而言 , 公證人 亦 為 最 具 決定性 的 階層 ; 甚至 , 意大利 之所以 有 富於 學養 的 法官 身分 階層 的 發展 , 恐怕 都 還是 取決 於 他們 。 就 像 他們 在 希臘化 時代 的 東方 的 先驅 者 一樣 , 公證人 在 調整 地方 間 的 法律 的 事務 上 扮演 了 相當 吃重 的 角色 , 在 接受 與 承繼 羅馬法 一 事 上 亦 是 如此 ── 不論 在 古希臘 的 東方 或 在 意大利 , 羅馬法 的 承繼 都 是 從 證書 實務 開始 。 公證人 本身 的 傳統 、 其 與 帝國 法庭 長期 的 連結 、 急需 把握 理性 的 法律 以 應付 急速 成長 的 貿易 需求 的 必要性 、 以及 諸 大型 大學 的 社會 勢力 等 , 都 促使 意大利 的 公證人 接受 羅馬法 為 真正 的 交易法 , 更 何況 , 和 英國 的 法律人 階層 處境 相反 的 , 並 沒有 行會 的 、 特殊 利得 的 利害 關心 來 絆住 他們 的 腳步 。 以 此 , 意大利 的 公證人 在 關注 羅馬法 的 現代 適用 改造 ( usus modernus ) 與 實際 參與 上 , 不僅 是 最 重要 的 而且 也 是 最 古老 的 法律 名家 階層 之 一 , 而 不 是 像 英國 的 律師 那樣 , 成為 國族 法律 的 擔綱 者 。 他們 不得不 放棄 以 自組 行會 的 法 教育 來 與 大學 相 競爭 的 企圖 , 因為 , 同樣 的 , 他們 不 像 英國 的 法律家 那樣 , 由於 司法 集中 於 王室 法庭 之 故而 擁有 國民 的 統一性 。 不過 , 拜 大學 之 賜 , 羅馬法 在 意大利 終究 仍 為 促進 法律 與 法 教育 之 形式 結構 的 一 股 世界性 力量 , 而且 即使 在 其 原始 的 政治 奧援 者 ── 皇帝 ── 在 政治 上 再 也 無足輕重 後 仍然 如此 。 意大利 各 城市 的 治安 首長 ( Podestate ) 往往 是 從 受 過 大學 教育 的 法律 名家 階層 當中 選取 出來 的 , 而 門 閥 ( Signorie ) 也 全然 仰賴 從 羅馬法 裡 導引出 的 政治 原理 。 在 法國 與 西班牙 東部 海岸 的 城市 裡 , 公證人 的 處境 亦 無 不同 。 反之 , 德國 與 法國 北部 的 法律 名家 的 地位 與 此 全然 不同 。 因為 唯有 當 問題 是 以 形式 正確 的 方式 提出 , 巫術 手段 才 能夠 給予 正確 的 答案 。 而且 , 對 或 錯 的 問題 並 不能 聽 憑 任意 選取 的 巫術 手段 來 解決 , 而是 不同 種類 的 法律 問題 各 有 其 獨特 的 手段 。 因此 , 所有 原始 的 、 已 有 明確 規則 可 循 的 裁判 , 率 皆 共通 的 一 個 原則 是 : 在 當事者 表述 其 ( 不 管 基於 任何 一 種 訴訟 行為 ) 所 當 宣示 的 格式性 套言 時 , 任何 一丁點 的 失誤 都 足以 使得 該 種 法律 手段 失效 , 有時 甚至 使 整 個 訴訟 失敗 。 此 一 原則 可 見於 羅馬 的 法律 訴訟 ( Legisaktionen ) , 亦 見於 中古 初期 的 法律 。 不過 , 正 如 我們 先前 所 見 的 , 訴訟 乃是 最 古老 的 “ 法律 行為 ” ( 因為 訴訟 乃 奠基 於 一 種 契約 ── 贖罪 契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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