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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只 審理 了 兩 個 小時 就 被 判處 死刑 。 同年 11 月 7 日 減刑 到 20 年 徒刑 。 1951 年 8 月 移送到 巢 鴨 監獄 後 , 於 1956 年 10 月 6 日 被 臨時 釋放 。 李鶴來 在 泰國 品特 收容 所 作 過 下級 俘虜 監視員 。 因為 他 也 參與 了 把 病 了 的 戰俘 送去 修 泰 緬 鐵道 等 工作 , 所以 被 盟軍 戰俘 懷恨 。 李鶴來 在 他 的 手記 中 記述 了 BC 級 戰犯 的 審判 是 如何 荒唐 , 在 盟軍 監獄 裡 所 受到 的 虐待 是 如何 殘酷 。 81951 年 8 月 , 儘管 當時 朝鮮半島 上 已經 出現 了 大 韓 民國 和 朝鮮 民主 主義 人民 共和國 , 戰爭 結束 時 待在 日本 的 眾多 朝鮮人 也 已 回到 了 朝鮮半島 , 李鶴來 等 朝鮮 BC 級 戰犯 卻 被 遣返 到 從 沒 來 過 的 日本 。 也就是說 , 盟軍 把 「 作為 日本人 」 審判 的 朝鮮籍 非 戰鬥 人員 也 遣返 到 了 日本 。 此外 , 東條英機 等 7 名 A 級 戰犯 被 處 以 死刑 的 隔天 , 即 1948 年 12 月 24 日 , 因 在 第二 次 東京 審判 中 定為 A 級 戰犯 嫌疑人 而 被 關押 在 巢 鴨 監獄 的 岸信介 ( 後來 的 首相 ) 等 17 名 以 不 起訴 了結 , 並 被 釋放 。 拘留 李鶴來 等 朝鮮籍 BC 級 戰犯 的 矛盾 , 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 《 舊金山 和約 》 生效 後 更加 激化 。 《 舊金山 和約 》 第 11 條 規定 , 日本 政府 接受 盟國 對 戰犯 的 判決 ( judgments ) , 並 繼續 對 被 判刑 的 「 日本 國民 」 執行 刑罰 。 此外 , 在 《 舊金山 和約 》 生效 的 同時 , 日本 政府 不 給 朝鮮人 、 台灣人 選擇 國籍 的 自由 , 單方面 剝奪 其 日本 國籍 ( 「 從 《 舊金山 和約 》 生效 日 即日 起 , 朝鮮 和 台灣 自 日本 領土 分離 , 故 隨 之 朝鮮人 和 台灣人 , 包括 住 在 內地 的 在 內 , 均 失去 日本 國籍 」 , 1952 年 4 月 19 日 , 法務府 民事局長 通知 ) 。 根據 這樣 的 通知 , 自從 《 舊金山 和約 》 生效 後 , 李鶴來 等 就 已 不再 是 「 日本 國民 」 了 。 因此 李鶴來 等 人 想 自己 當然 是 會 被 釋放 的 , 可是 卻 仍舊 繼續 拘留 。 同年 6 月 14 日 , 李鶴來 等 7 名 朝鮮籍 戰犯 在 獄 中 依據 《 人身 保護法 》 提起 訴訟 , 要求 釋放 。 然而 ,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 駁回 了 他們 的 要求 。 其 說法 是 只要 滿足 「 在 被 判刑 的 時候 是 日本 國民 」 及 「 在 《 舊金山 和約 》 生效 前 不久 被 關 在 日本 」 這 兩 個 條件 , 則 刑期 繼續 執行 。 對 此 , 韓國 政府 外務部 發表 了 以下 談話 : 所謂 的 韓國籍 戰犯 是 因 在 戰時 被 編入 日軍 的 理由 而 和 日本人 一同 受到 審判 的 , 但 在 盟軍 勝利 、 韓國 獨立 後 , 他們 不僅 自動 恢復 韓國 國籍 , 而且 依據 《 對 日 和 約 》 的 規定 , 他們 已 不 是 日本人 。 把 他們 當作 戰犯 處理 是 違法 的 。 ( 《 每日新聞 》 , 1952 年 9 月 11 日 ) 《 舊金山 和約 》 生效 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