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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 列強 海軍 的 保護 。 有 哪些 海盜 還 敢於 觸犯 洋人 們 的 堅船利炮 呢 ? 又 有 哪 家 保全 公司 能 比得過 似乎 無敵 的 英 法 美 等 國 艦隊 呢 ? 於是 , 以 布興 有 為 代表 的 「 私 航護航 」 迅速 衰弱 , 而 列強 們 開設 在 上海 、 寧波 、 南京 、 廣州 等 通商 口岸 的 領事館 門庭若市 , 大清國 的 商人 們 紛 至 沓 來 , 為 自己 的 商船 申請 註冊 , 然後 捧 著 那 面 五彩 斑斕 的 國旗 , 回去 掛 在 桅杆 上 , 如同 威武 的 門神 。 市場 總是 有 縫隙 的 。 布興 有的 護航 生意 雖說 是 淡 了 , 但 畢竟 還 是 一 攤 業務 , 而 除 他 之外 , 也 照樣 有 些 西方 冒險家 們 , 靠 著 敲詐 勒索 , 獲得 「 護航 」 生意 。 英國人 決心 要 整頓 這 個 市場 。 一八五九年 五月 , 一些 私人 武裝 快艇 的 船主 , 被 英國 領事 法庭 控 以 勒索 黑費 的 罪名 。 這些 案子 , 大多 因 證據 不足 而 無法 定罪 。 一 位 名叫 薩繆爾‧奧斯丁 ( Samuel Austin ) 的 人 , 被 判處 三 個 月 的 拘禁 和 一百五十 元 的 罰款 , 罪名 是 強迫 中國 船隻 接受 護航 、 並 試圖 冒用 英國 官方 名義 在 定海 和 其他 地方 設立 「 護航 」 辦事處 。 另 一 位 名叫 丹尼爾 ‧ 弗格森 ( Daniel Fergusson ) 的 船主 , 則 被 罰 一百 元 , 罪名 是 觸犯 了 《 五 口 通商 章程 》 第五 款 的 規定 。 這 條 規定 說 , 除 中國 海關 額定 徵收 的 噸 稅 之外 , 「 所有 納鈔 舊 例 及 出口 進口 日月規 各 項 費用 均 行 停止 」 。 顯然 , 丹尼爾 是 因為 「 徵收 」 了 不 該 他 徵收 的 費用 。 領事 法庭 也 要求 奧斯汀 ‧ 克拉爾 公司 ( Austin Krall & Co. ) 撤回 其 在 舟山 洋面 經營 「 護航 」 生意 的 一 支 武裝 船隊 , 並 罰款 五百 元 。 法國 領事 也 下令 , 所有 從事 「 護航 」 業務 的 法國 武裝 民船 , 必須 立即 撤離 , 並 停止 參與 護航 的 業務 。 這 一切 , 當然 不 是 在 為 布興有 的 護航 生意 清理 競爭 者 , 而是 為 列強 政府 的 官方 護航 清除 一切 政治 、 法律 和 商業 上 的 障礙 。 列強 們 給予 註冊 船隻 的 保護期 , 為 一 年 , 到期 後 需 重新 申請 。 在 這 期間 , 無論 這 艘 船 的 船東 、 船長 、 水手 是 哪國 國籍 , 都 可以 懸掛 註冊國 的 國旗 , 並 納入 其 領事 保護 之下 , 必要 時 可以 獲得 該 國 海軍 艦隊 的 支援 。 這 種 新 的 業務 , 不僅 是 列強 主權 的 擴張 , 也 意味 著 列強 政府 承擔 了 更 大 的 責任 和 風險 。 英國 本土 的 相關 規定 , 隨著 其 《 航海法 》 ( The Navigation Acts ) 在 一八五○年 的 廢止 , 而 已經 消失 。 也就是說 , 英國 政府 其實 無 權 為 他國 的 船隻 提供 英國 國旗 的 保護 。 但是 , 「 上 有 政策 、 下 有 對策 」 , 香港 作為 殖民地 , 有 通過 和 設立 特別 法規 的 權力 , 無需 執行 英國 國內法 。 於是 , 港 英 議會 通過 了 新 的 法規 , 為 香港 境 內 大量 的 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