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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實行 獨立 核算 , 自負 盈虧 , 經營 業務 全部 自理 , 只有 重大 的 基本 政策 變動 , 才 須 報請 政府 財政司 批准 。 該 會 於 1969年 加入 信用 保險業 國際 總會 。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為 投保 的 出口商 提供 兩 大 類 共 六 種 基本 保險單 : 第一 類 是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不 逾 180 天 的 出口 貨物 , 包括 原料 、 半 製成品 及 消費品 的 保險單 , 包括 三 種 : ( 1 ) 綜合 合約 保險單 —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日期 起 生效 ( 包括 所有 付款 方式 ) ; ( 2 ) 綜合 貨物 保險單 —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貨物 付 運日 起 生效 ( 包括 付款 交 單 , 承兌 交單 及 掛賬 等 方式 ) ; ( 3 ) 綜合 服務 保單 。 第二 類 是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由 1 至 5 年 或 更 長 的 資本 貨物 及 生產 設備 , 每 一 保單 只 承保 一 宗 買賣 的 保險單 , 也 包括 三 種 : ( 1 ) 特別 合約 保險單 ,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起 生效 ; ( 2 ) 特別 貨物 保險單 , 由 貨物 付運 起 生效 ; ( 3 ) 特別 服務 保單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設立 的 主要 目的 , 是 為 出口商 投保戶 承擔 向 國外 買客 提供 貨物 或 服務 後 所 可能 引起 的 各 種 風險 , 包括 買 家 破產 、 買家 拖欠 、 買家 背約 等 商業性 風險 , 以及 外匯 禁制 及 拖延 、 戰爭 及 動亂 、 入口 管制 、 入口證 取消 等 政治 及 經濟性 風險 。 該 局 對 客戶 的 賠償率 , 初期 為 85 % , 其後 提高到 90 %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還 與 世界 各 地 的 信用 情報 機構 保持 密切 聯繫 , 搜集 國外 進口商 資金 、 財產 、 業務 等 有關 資料 , 為 所有 國外 買客 訂下 信用 放款 限額 , 以 供 出口商 在 決定 放賬 限度 時 作為 參考 。 到 20 世紀 70 年代 末 , 該 局 共 擁有 35000 份 嚴格 保密 的 國外 買客 交易 及 財務 檔案 , 是 香港 最 完備 的 信用 資料 中心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創辦 後 , 配合 香港 對 外 貿易 的 迅速 發展 , 業務 進展 良好 。 據 統計 , 從 1966 年 12 月 23 日 成立 至 1980 年 3 月 底 的 13 年 間 , 該 局 承保 的 出口 貨品 總值 達 190億 港元 , 保險費 收入 累積 總數 達 9000 萬 港元 , 同 期 的 投資 收入 總數 為 2400 萬 港元 , 而 相對 付出 的 賠償 總額 包括 1980 年 3 月 31 日 所 作 的 預 提 賠償 在 內 , 共 5900 萬 港元 , 其中 賠償 歸還 共 1100 萬 港元 , 約為 賠償 款項 的 19 % 。 1980 年 3 月 底 , 該 局 的 保險 儲備金 為 1700 萬 港元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的 創辦 , 推動 了 香港 對 外 貿易 的 發展 。 1976 年 12 月 23 日 , 香港 總督 麥理浩 爵士 ( Sir Murray Maclehose ) 在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成立 十 週年 的 紀念 午餐會 上 致詞 時 表示 : “ 在 過去 十 年 間 , 該 局 對於 環繞 世界 貿易 的 種種 政治 及 經濟 情況 能 應付 裕如 , 它 的 處事 靈活 和 反應 敏捷 是 值得 稱道 的 。 過去 三 年 中 , 海外 市場 曾 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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