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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十七世紀 是 中國 外銷 商品 中 最 重要 的 一 項 , 進入 十八世紀 後 也 依然 鼎盛 。 清朝 政府 並且 也 利用 生絲 以 換取 鑄 錢 用 的 日本 銅 。 14 在 將 西洋 來 船 局限 到 廣州 一 口 的 同時 , 生 絲 包括 其 製成品 的 出口 也 遭到 某 種 限制 。 乾隆 二十四 年 前 數 年 間 生絲 及 其 加工品 的 價格 一直 高漲 , 15 於 是 御史 李兆鵬 奏 准 禁止 出洋 。 16 二十五 年 禁止 外洋夷 船販 。 但是 為 了 交換 日本 銅 , 二十六年 江蘇 巡撫 陳宏謀 奏准 赴 東洋 辦 銅 的 船隻 可以 依 配額 出口絲 、 綢 。 次 年 , 兩 廣 總督 蘇昌 等 因 英國 商人 伯蘭 ( Samuel Blount ) 等 的 要求 , 奏請 絲觔 出洋 。 上諭 ( 五月 ) 以 禁止 絲觔 出洋 後 絲價 並 未 下跌 , 顯然 「 生齒日 繁 」 才 是 真正 造成 絲價 上揚 的 原因 , 於是 同意 按照 東洋 辦 銅 之 例 , 准許 外國 船隻 每 船 配額 為 土 絲 五千 斤 、 二 蠶 湖 絲 三千 斤 , 至於 頭蠶湖絲 及 紬綾緞疋 則 禁止 輸出 。 稍後 因 夷商 「 情願 少 帶 絲 斤 」 而 「 量 織 些 疋頭 帶回 」 , 於是 又 奏 准 可以 依 十 比 八 的 折換率 輸出 綢緞 。 乾隆 二十九年 又 奏 准 廣東省 往 南洋 貿易 的 本 港 船 亦 可 依 配額 出口絲 、 綢 。 浙 、 閩 兩 省 亦 援例 獲准 。 同時 這 一 年 廣東 的 外洋 商船 亦 獲准 每 船 加 帶 粗 絲 二千 觔 。 17 從 此 以後 生絲 及 其 加工品 的 出口 便 在 配額 的 限制 下 。 這 種 限制 對於 貿易 的 成長 當然 是 不利 的 。 同時 為 了 管制 絲綢 的 去向 , 對於 從 浙江 販到 廣東 的 湖 絲 也 進行 了 追蹤 。 因為 浙 絲 也 是 經過 安徽 、 江西 以 入 廣東 的 一 條 商路 ( 在 洪任輝 的 企圖 失敗 以後 , 絲 只有 走 廣州 出口 一 途 ) , 在 太平關 必須 登記 、 繳稅 , 於是 由 督 、 撫札行南雄府 及 管理 太平關 的 肇羅道 18 將 過境 的 絲 斤 綢緞 數目 按 旬 19 開 單 具 報 , 轉發 廣州府 查對 ── 因為 這些 絲綢 一向 都 運到 廣州 或 佛山鎮 , 賣 予 舖戶 或 機坊 ── , 20 並且 有 粵 海關 之 大關 委員 於 出口 時 加以 檢查 。 至於 沿海 的 稽查 則 不用說 是 免不了 了 。 絲綢 出口 採取 配額 制 的 目的 自然 是 受到 辦 銅 船隻 以 配額 的 方式 出口 的 影響 , 而 對 辦 銅 船隻 所 採取 的 辦法 , 多少 也 是 對 德川 幕府 限制 銅礦 出口 而 採取 配額 制 21 的 一 種 反應 。 為 了 全國性 政策 的 一致性 , 對 廣州 外國 船隻 出口 的 絲綢 加以 限制 乃是 必然 的 了 。 再者 , 粵 海關 原來 禁止 黃 、 紫 兩 色 的 絲綢 出口 , 因為 這 是 代表 統治 權威 的 服色 。 乾隆 三十五 年 , 粵 海關 監督 德魁 等 人才 以 ( 1 ) 海關 檔案 中 對 此 並 無 明文規定 ; ( 2 ) 外國人 也 會 染造 黃 、 紫 兩 種 顏色 的 絲綢 , 奏請 開禁 , 硃 批 「 知道 了 」 , 22 則 政治 符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