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 效率 都 遠 在 原住民 之上 。 由於 將 原住民 從 獵 鹿 的 經濟 空間 中 排擠出去 , 漢人 狩獵 者 和 荷蘭人 都 大為 中飽私囊 。 公司 扶植 漢人 商業 狩獵 者 以 取代 原住民 供應 者 的 機制 , 就 是 所謂 的 狩獵 執照 系統 。 這 個 系統 並 不 確切 於 何時 生效 。 從 一六二三年 到 一六三五年 間 遺留 的 文獻 來 看 , 很少 提到 漢人 狩獵 者 介入 , 一六三六年 的 一 份 文獻 卻 指出 在 新港村 從 ﹁ 以 陷阱 和 其他 工具 獵 鹿 的 漢人 ﹂ 所 取得 的 利潤 中 , 提撥 部分 以 資助 教會 事工 的 安排 。 24 這些 狩獵 者 或許 都 握有 執照 。 無論如何 , 到 一六三○年代 晚期 , 所謂 狩獵 執照 的 系統 就 牢不可破 的 確立 了 。 當然 傳統 的 狩獵 者 和 商販 會 倍感 壓力 。 新式 的 商業 狩獵 者 , 既有 荷蘭人 為 靠山 、 為 伙伴 , 長驅直入 原住民 的 獵場 , 並 以 高超 的 效率 獵殺 鹿 隻 , 遠 非 傳統 狩獵 方式 可 比 。 傳統 的 狩獵法 是 以 矛 槍 、 弓箭 、 網 、 套索 來 進行 , 當然 有 其 效力 , 可是 所 費 勞力 較多 。 在 一六三六年 以後 , 漢人 狩獵 者 搭配 著 荷蘭人 開立 的 執照 , 引進 陷阱 , 這 是 更 致命 的 獵捕 法 , 效率 可 從 狩獵 者 願意 支付 高額 價錢 來 收購 使用 此 一 工具 的 許可而知 。 每 個 月 以 套 索 獵 鹿 的 執照 價值 一里爾 , 可是 以 陷阱 獵鹿 的 執照 足足 賣 到 十五里爾 的 高價 。 新 技術 改變 了 臺灣 島 上 的 狩獵 方式 。 例如 , 一六三四年 臺灣 曾 出口 了 十萬 張 鹿皮 。 25 一六三七年 , 也 就 是 所 知 確實 運用 陷阱 的 最初 幾 年 , 就 出口 了 十五萬一千四百 張 鹿皮 , 足足 比 一六三四年 增加 百分之五十 的 出口量 。 26 這 多半 是 使用 陷阱 的 關係 。 27 無論如何 , 荷漢 協作 的 方式 引發 了 傳統 獵 鹿 經濟 活動 以及 生態 平衡 的 變遷 。 由於 新 的 系統 太過 有效 , 公司 的 官員 還 覺得 必 得 立法 限制 獵捕 活動 。 一六三八年 , 臺灣 評議會 曾經 指出 問題 所在 : ﹁ 漢人 用 陷阱 的 獵法…… , 沒有 顧慮到 這樣 的 事實 … … 即 是 五 、 六月 鹿群 包含 母 鹿 和 幼仔 在 內 , 如果 也 一併 ︹ 以 這 種 速率 ︺ 獵捕 , 未來 鹿口 將 嚴重 削減 , 而 公司 必 受 其 害 。 ﹂ 28 公司 因此 頒佈 了 准許 獵捕 活動 的 季節 , 禁止 漢人 於 四月 底 以後 進行 獵捕 。 一六三九年 公司 官員 對於 鹿口 的 減少 現象 拉起 警報 , 決定 在 獵 季 結束 前 就 禁絕 使用 陷阱 的 獵法 。 29 他們 坐下來 思索 既 能 保護 鹿口 , 又 能 從 漢人 獵捕 活動 中 獲利 的 辦法 。 首先 , 他們 決定 將 整 個 獵季 的 時間 提前 。 因為 ﹁ 母鹿 於 四 、 五月 時 餔 育幼仔 ﹂ , 故 獵 鹿 季 應 從 十月 初 開始 延續 到 翌年 三月 底 。 30 第二 點 , 也 更為 重要 的 是 , 他們 決定 完全 根絕 使用 陷阱 獵鹿 的 辦法 , 和 一 次 捕 一 隻 的 套索 比較 起來 , 陷阱 每 次 可以 捕獲 四百五十 到 六百 隻 鹿 , 具有 毀滅性 的 效率 , 此外 , 由於 落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