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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修業期 為 三 年 , 至於 大學 則 依照 選修 學系 的 不同 , 修業期 為 三 年 或 四 年 。 師範 學校 預科 的 修業期 為 一 年 , 而 師範 學校 的 課程 為 四年期 。 至於 高等 師範 學校 的 修業期 為 三 年 , 第四 年 為 實習 。 實業 學校 分 甲 、 乙 兩 種 , 修業期 皆 為 三 年 。 專門 學校 也 要 先 修 預科 , 其 修業期 為 一 年 。 專門 學校 的 修業期 則 依照 學生 選修 專門 科目 的 不同 , 有 三 年 或 四 年 之 分 。 表 中 的 年齡 劃分 只 是 參照 標準 , 並 不 是 固定 不變 的 。 同時 , 各 學校 之 修業期 也 可能 因為 學校 的 地點 和 性質 不同 , 而 有 延長 或 縮短 的 情況 。 這 個 新 學制 與 革命 前 的 舊制 相比 , 有 下列 差異 : 高等 小學 的 修業期 由 四 年 改為 三 年 ; 中 學校 修業期 則 由 五 年 改為 四 年 ; 高等 學堂 改制為 大學 預科 ; 之前 規定 大學 畢業 後 進入 通儒院 必須 完成 五 年 的 研究 , 現在 則 無 特別 規定 。 這麼一來 , 全部 讀完 各 級 學校 的 時間 就 縮短 了 好幾 年 。 我們 可以 知道 , 跟 舊制 相比 , 此 一 變革 是 一 項 大躍進 , 因為 從 高等 小學校 和 中學校 畢業 的 學生 便 因此 得以 增加 。 認識 這 個 架構 後 , 我們 就 可以 好好 檢視 民國 成立 後 所 修訂 的 新 學制 與 課程 規劃 了 。 一 、 小 學校 小學校 教育 的 目標 為 : (一) 確保 兒童 身心 發展 健全 ; ( 二 ) 奠定 國民 道德 基礎 ; ( 三 ) 開發 生活 必需 之 知識 和 技能 。 跟 舊制 相同 , 小學校 分為 初 等 小學校 與 高等 小 學校 , 只不過 這 兩 者 可以 合併 設置 。 雖然 在 革命 以前 , 政府 並 沒有 把 設立 小 學校 的 權責 委任 於 哪 個 特別 主管 機關 , 但 民國 以後 , 這 個 權責 很 明確 地 交付 到 城 、 鎮 、 鄉級 政府 手 中 。 如 因 財力 不足 而 未 能 獨自 設立 初 等 小學 , 則 可 由 兩 個 以上 的 鄉政府 設置 初 等 小學校 聯盟 。 這 種 學校 聯盟 得以 自行 劃分 學區 便於 小 學校 之 設置 , 也 可以 自行 聘任 職員 管理 教育 事務 。 在 特殊 情況 下 , 縣級 官員 得以 指定 某些 私立 學校 取代 該 城 、 鎮 、 鄉 設立 的 學校 。 高等 小 學校 以 縣級 行政區 為 單位 設立 , 其 數量 及 地點 由 縣級 官員 和 縣議會 商議 後 規劃 訂定 。 如果 城 、 鎮 、 鄉 已經 設立 足以 容納 該 行政區 內 所有 學齡 兒童 的 初 等 小 學校 , 則 在 財務 資源 有餘 的 情況 下 , 經 縣級 行政 首長 許可 後 , 另行 獨自 或 聯合 設立 高等 小學校 。 唯有 縣級 行政 首長 許可 後 , 方 得 設立 、 變更 或 廢止 任何 小學校 。 蒙養園 、 盲啞 學校 以及 其他 類似 學校 的 處理 方式 , 則 與 小學校 同 。 各 城 、 鎮 、 鄉 教育 董事 , 以及 學校 聯盟 之 校長 , 均 在 縣級 行政 首長 的 督導 指揮 , 掌管 各自 轄區 內 所有 的 小 學校 。 以 縣級 財政 盈餘 設立 的 高等 小 學校 ,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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