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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 初 等 小學校 聯盟 。 這 種 學校 聯盟 得以 自行 劃分 學區 便於 小 學校 之 設置 , 也 可以 自行 聘任 職員 管理 教育 事務 。 在 特殊 情況 下 , 縣級 官員 得以 指定 某些 私立 學校 取代 該 城 、 鎮 、 鄉 設立 的 學校 。 高等 小 學校 以 縣級 行政區 為 單位 設立 , 其 數量 及 地點 由 縣級 官員 和 縣議會 商議 後 規劃 訂定 。 如果 城 、 鎮 、 鄉 已經 設立 足以 容納 該 行政區 內 所有 學齡 兒童 的 初 等 小 學校 , 則 在 財務 資源 有餘 的 情況 下 , 經 縣級 行政 首長 許可 後 , 另行 獨自 或 聯合 設立 高等 小學校 。 唯有 縣級 行政 首長 許可 後 , 方 得 設立 、 變更 或 廢止 任何 小學校 。 蒙養園 、 盲啞 學校 以及 其他 類似 學校 的 處理 方式 , 則 與 小學校 同 。 各 城 、 鎮 、 鄉 教育 董事 , 以及 學校 聯盟 之 校長 , 均 在 縣級 行政 首長 的 督導 指揮 , 掌管 各自 轄區 內 所有 的 小 學校 。 以 縣級 財政 盈餘 設立 的 高等 小 學校 , 由 縣 行政 首長 掌管 。 同時 , 縣級 行政 首長 得以 要求 各 城 、 鎮 、 鄉 的 行政 人員 , 在 城 、 鄉 、 鎮 董事 或 學校 聯盟 校長 的 督導 下 , 輔助 其 轄縣 之 教育 工作 。 所有 委任給 城 、 鎮 、 鄉立 小學校 校長 與 教師 的 教育 事務 , 都 須 接受 縣 行政 首長 的 監督 。 所有 的 私立 小學校 , 也 由 縣 行政 首長 監督 管理 。 二 、 中學校 中 學校 的 目標 在於 完成 學生 之 通才 教育 , 創造 健全 有 能力 的 國民 。 參考 男子 中學 的 建置 模式 , 政府 在 中華民國史 上 首次 設立 專門 提供給 女子 就讀 的 中學 。 中學 的 設立 , 由 各 省 主管 機關 負責 。 各 省 行政 主管 自行 定奪 其 轄區 內 所 需 之中 學校 的 數量 與 設置 地點 , 並 向 教育部長 呈報 。 教育部長 有 權 隨時 依照 迫切 需求 之 狀況 , 要求 各 省 增設 中 學校 。 省立 中 學校 的 建立 和 營運 , 由 省級 財政 盈餘 負擔 。 倘若 各 縣 依照 法令 規定 的 數量 已 完成 小 學校 之 設置 , 在 財力 有餘 的 情況 下 , 得 單獨 或 聯合 設立 名為 縣立 中 學校 的 機構 , 以便 與 省立 中 學校 有所 區隔 。 個人 或 團體 也 可 設立 中 學校 , 稱 私立 中 學校 。 無論如何 , 唯有 教育部長 許可 後 , 方 得 設立 、 變更 或 廢止 任何 中 學校 。 中 學校 教師 從 教師 資格 檢定 委員會 認可 具備 合格 條件 的 人員 中 選聘 。 中 學校 校長 與 教師 之 薪俸 , 由 省 行政 主管 依據 教育部 訂定 之 標準 決定 。 中 學校 學費 由 校長 依據 教育部 訂定 之 標準 決定 。 假使 出於 特殊 原因 , 要 減免 或 免除 學費 , 必須 先 獲得 省級 機關 之 許可 。 私立 中 學校 學費 由 學校 設立人 決定 , 不過 仍 需 向 省 行政 主管 報告 。 三 、 大學 大學 的 目的 為 授予 進階 學問 , 以期 為 國家 培養 碩學 閎材 。 此時 大學 的 組織 與 辛亥 革命 前 舊制 的 大學 有所 不同 , 新制 撤銷 了 經 學院 , 所以 原先 設有 的 八 個 學院 改為 七 個 。 新制 的 七 個 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