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 歸 其 所有 , 有 權 介入 他們 的 事務 。 某 一 個 統治 者 頂上 可能 還 有 好幾 個 更 高位 的 統治 者 。 天主 教會 聲稱 它 對 基督教 國家 ( 非關 領土 意義 ) 之內 的 俗世 政治 單位 之 人民 和 生命 有 管轄權 。 任何 一 個 政治 體系 中 , 何者 為 最 高 權威 ? 其 領土 為 何 ? 統治 人民 為 何 ? 沒有 定論 。 一六四八年 西發利亞 條約 ( Treaty of Westphalia ) 簽訂 後 出現 的 歐洲 政治 秩序 則 是 一 個 清晰 的 模式 。 國際 體系 中 的 主要 人物 是 主權 國家 , 各 個 主權 有 界定 明確 的 領土 和 人民 。 彼此 相互 競爭 的 權力 結構線 ( competing lines of authority ) 以及 超國家 的 角色 ( 如 教會 ) 之 權利 若非 完全 剷除 , 就 是 大為 降低 。 針對 政治 體系 內 的 政治 , 布丹 ( 譯註 1 ) 和 霍布斯 ( 譯註 2 ) 等 理論家 想要 界定 權力 的 終極 來源 , 反叛 不 是 合法 的 行為 。 國家 成為 具有 國際 法人 身分 的 主要 實體 , 是 國際 體系 的 主要 角色 。 西發利亞 條約 定下 獨立 及 內政 不 受 干預 的 規範 , 而 國家 ( state ) 成為 此 一 規範 的 受益人 。 新 國家 的 成立 通常 必須 透過 既有 國家 的 行動 , 或是 得到 它們 的 同意 。 到 了 二十世紀 , 國家 創立 了 大多數 的 國際 政府 性 組織 , 在 許多 案例 中 , 則 限制 其他 國家 加入 這些 組織 為 會員 。 從 重疊 到 排他 、 從 含混 到 清晰 , 此 一 演進 花 了 一 段 非常 長 的 時間 , 期間 曾 一度 出現 其他 類型 的 組織 如 漢 撒 同盟 ( 譯註 3 ) 來 與 國家 競爭 。 但是 , 最後 國家 主權 成為 歐洲 政治 生活 的 組織 原則 — — 很 快 也 成為 國際 通則 。 這 個 概念 指 的 是 , 一方面 「 在 某 一 領土 上 及 人民 之內 具有 高出 一切 其他 權力 的 地位 」 , 另一方面 則 「 獨立 於 外來 權力 」 、 在 內政 事務 上 不 受 它們 干預 和 介入 。 「 許多 作者 基本 上 把 主權 等同 於 獨立 , 是 一 個 國家 最 根本 的 權力 ( authority ) , 不需 屈從 任何 外來 權力 ( authority ) 即可 運作 其 權力 ( power ) 。 」 1 要 運用 主權 和 國家 的 概念 需要 使 之 能 操作 。 就 國家 這 個 概念 而 言 , 最 好 的 指針 就 是 一九三三年 蒙特維多 公約 第一 條 對 國家 所 訂定 的 典範 定義 : 「 國家 做為 國際 法人 應 具有 下列 條件 : (一) 固定 的 人民 ; ( 二 ) 明訂 的 領土 ; ( 三 ) 政府 ; ( 四 ) 有 能力 與 其他 國家 建立 關係 。 」 有 些 國際法 專家 主張 , 國家 是 個 比 主權 更 有用 的 概念 , 認為 主權 概念 「 是 一 個 有點 不 太 管用 、 但 已 被 堅定 確立 的 對 國家 的 描述 」 。 史帝芬 . 克拉斯納 ( Stephen D. Krasner ) ( 譯註 4 ) 把 主權 的 概念 區分為 四 大 面向 2 。 第一 部分 他 稱 之 為 內部 主權 ( domestic Sovereignty ) , 傳統 上 這 是 最 重要 的 部分 , 也 是 布丹 和 霍布斯 關注 的 部分 。 它 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