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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W. F. Willoughby ) 。 七 名 中國 成員 是 國務卿 兼 外交 總長 陸徵祥 、 稅務處 督辦 梁士詒 、 審計 院長 孫寶琦 、 內務 總長 朱啟鈐 、 農商 總長 周自齊 、 司法 總長 章宗祥 、 財政 次長 龔心湛 。 立法院 第一 次 會議 於 五月 一日 召開 。 同時 , 將 成立 參議院 , 或者 將 現有 參政院 直接 轉變成 參議院 , 或者 通過 選舉 或 提名 方式 產生 , 以 此 實現 兩 院 制 。 推行 憲政 後 , 中國 政府 將 運轉 得 更加 有效 。 通過 實現 國家 發展 三 大 計劃 , 即 促進 商業 貿易 、 改革 軍隊 、 實行 全民 教育 , 相信 中國 必 將 逐漸 屹立 於 世界 民族 之 巔 。 注釋 b 本 文 應 寫 於 一九一六年 三月 二十二日 袁世凱 取消 帝制 之前 。 兩 位 女 記者 , 指 的 是 韋爾 與 艾瑪森 , 她們 在 北京 結識 外交部 參事 伍朝樞 , 透過 他 採訪 民初 政界 人士 。 ( 詳 下文 ) c 一九一四年 一月 十日 , 袁世凱 下令 解散 國會 , 先後 代 之 以 御用 的 「 政治 會議 」 、 「 約 法 會議 」 和 「 參政院 」 。 袁世凱 透過 政治 會議 頒佈 了 《 諮詢 政治 會議 救國 大計令 》 , 為 其 徹底 解散 國會 提供 依據 , 並且 據 此 設立 約法 會議 。 在 約 法 會議 上 , 頒佈 《 中華民國 約法 》 , 通過 《 參政院 組織法 》 和 《 立法院 組織法 》 , 同時 還 通過 了 《 修正 大 總統 選舉法 》 。 參政院 正 副院長 和 參政員 均 由 袁世凱 任命 。 一九一五年 九月 二十八日 , 參政院 議決 以 「 國民 代表 大會 」 來 決定 變更 國體 問題 。 十月 八日 公佈 國民 代表 大會 組織法 , 以 國民 會議 初選 當選人 為 基礎 , 選出 代表 組織 之 , 二十五日 開始 選舉 。 至 十一月 五日 完成 選舉 。 十二月 十一日 , 在 袁世凱 操縱 下 , 各 省 國民 代表 共 一千九百九十三 人 全 票 贊成 中國 實行 君主 立憲制 。 d 指 孫中山 發動 的 討伐 袁世凱 的 二 次 革命 。 e 指 一九一五年 十二月 袁世凱 稱帝 後 , 唐繼堯 、 蔡鍔 、 李烈鈞 將軍 從 雲南 發起 的 護國 運動 , 南方 各 省 紛紛 響應 , 宣佈 獨立 。 f 一九一四年 五月 一日 , 袁世凱 頒佈 《 中華民國 約法 》 , 設立 參政院 , 作為 總統 的 諮詢 機構 。 一九一六年 二月 二十八日 , 袁世凱 頒令 提前 召集 立法院 , 以 國民 會議 復選 當選人 為 立法院 議員 復選 當選人 。 四月 一日 , 袁 又 頒令 國民 會議 與 立法院 議員 選舉 分別 辦理 。 截至 六月 六日 袁世凱 去世 , 立法院 仍 未 能 成立 。 g 指 「 平政院 」 。 自 清末 立憲 以來 , 西方 法律 制度 逐漸 傳入 中國 , 行政 訴訟 制度 成為 憲政 制度 的 組成 部分 。 一九一一年 十二月 二日 頒佈 的 《 中華民國 鄂州 約法 及 官制 草案 》 第十四 條 規定 : 「 人民 得 訴訟 於 法司 求 其 審判 ; 其 對於 行政 官署 所 為 違法 損害 權利 之 行為 , 則 訴訟 於 行政 審判 院 。 」 次 年 三月 十一日 頒佈 的 《 中華民國 臨時 約法 》 第十 條 規定 : 「 人民 對於 官吏 違法 損害 權利 之 行為 , 有 陳訴於 平政院 之 權 。 」 一九一四年 五月 一日 , 袁世凱 頒佈 《 中華民國 約法 》 , 由 此 建立 中國 歷史 上 第一 個 行政 訴訟 審判 機關 平政院 , 主管 行政 訴訟 , 負責 糾察 行政 官員 違法 不當 行為 , 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