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 分別 割讓給 俄國 和 德國 的 , 這 並 非 不 受 限定 繼承 的 不動產 。 因此 , 日本 應 對 滿洲 和 山東 權益 的 所有 者 提出 租借 要求 , 而 非 對 中國 。 由於 自身 的 懦弱 和 腐朽 , 中國 已 割讓出 了 這 兩 個 地區 。 應 將 租借權 延至 二○○ 二 年 、 二○○七年 現在 , 包括 旅順港 在 內 的 滿洲 租借期 只 有 二十五 年 。 在 這 之後 , 中國 將 恢復 行使 完全 的 司法權 和 所有權 , 但 前提 條件 是 中國 必須 償還 租借 期間 內 投入 本 地 的 所有 開支 , 包括 利息 在 內 。 遼東半島 價值 巨大 , 滿洲 其他 地方 的 鐵路 、 礦產 和 各 項 資產 也 異常 豐富 , 但 中國 完全 沒有 可能 以 自身 財力 或 尚未 開發 的 資源 按照 條約 規定 贖回 。 中國 只好 無 限期 延長 租借期 , 或 向 外國 大舉 借債 , 然而 這 必須 以 中國 其他 已 開發 的 資產 作 抵押 。 有 些 人 明白 這 對於 俄 、 日 兩 國 的 經濟 和 戰略 利益 意味 著 什麼 , 對於 俄日 平靜 、 禮貌 地 接受 美國 國務卿 諾克斯 要求 由 幾 個 外國 財團 接手 這些 商業 利益 的 虛偽 提議 , 他們 也 表示 尊重 。 但 他們 一定 感到 奇怪 , 為何 日本 沒有 表現出 焦慮 和 猶豫 就 接受 這樣 的 險惡 建議 。 尤其 是 現在 , 日本 邊境 已 擴展到 鴨 綠 江 邊 , 滿洲 鐵路 和 礦山 存在 巨大 經濟 利益 , 日本 的 戰略 安危 也 繫於 對 此 不 受 干擾 地 開發 和 利用 。 並且 , 如果 義和團 運動 再次 爆發 , 或 發生 類似 的 起義 , 成千上萬 西方 國民 的 安全 就 只 能 依靠 這些 鐵路 來 運送 日俄 軍隊 才 得以 維持 了 。 因為 如同 墨西哥 一樣 , 中國 政府 無力 保護 各 國 在 華 公民 的 生命 和 財產 安全 。 日本人 唯一 應 做 的 事 就 是 堅持 將 割讓 地區 租借權 延長至 公元 二○○ 二 年 和 二○○ 七 年 , 即 民國 九十一年 和 九十六年 。 條約 有關 滿洲 的 有 三 項 條款 , 一 是 如果 外國 要 在 中 、 日 兩 國 共同 利益 所在 地區 投資 修建 鐵路 、 開採 礦產 或 建造 鐵廠 , 應 優先 考慮 日本 資本 ; 二 是 如 未 經 日本 政府 同意 , 中國 政府 不得 沒收 或 接管 中 日 共同 投資 經營 的 漢冶萍 公司 ; 三 是 在 南滿洲 和 東部 內蒙古 將 新增 商埠 , 口岸 置於 中國 政府 自行 制訂 的 規則 管理 之下 。 日本 驅逐 德國 是 防止 列強 在 華 獲取 租界 對於 日 、 中 兩 國 長久 利益 而 言 , 如何 安排 和 治理 山東半島 及 其 附近 海域 比 滿洲 條款 更 顯 重要 。 該 地區 的 軍事 基地 由 外國 控制 , 將 導致 外國 掌控 遠東 商業 利益 , 威脅 日 、 中 兩 國 領土 完整 和 主權 。 因此 , 條約 中 的 有關 條款 非常 公平 合理 。 在 「 山東省 條款 」 前言 中 稱 , 日本 從 德國 獲得 土地 、 權益 和 財產 , 要求 中國 政府 對於 日德 處置 上述 資產 的 最終 條約 概行 承認 。 同時 , 條款 規定 , 戰爭 結束 後 , 膠州灣 租借 地 完全 置於 日本 管轄 之下 。 日本 在 滿足 如 下 條件 時 可 將 膠州灣 歸還 中國 , 一 是 膠州灣 全部 開放為 通商 口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