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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明智 的 一九一九年 八月 三日 題記 : 一九一九年 七月 十一日 , 署名 為 伍德 ( G. Zay Wood ) 的 讀者 自 麻州 劍橋市 ( Cambridge, Mass. ) 哈佛 大學 向 本 報 發 來 此 信 。 致 《 紐約時報 》 編輯 : 六月 二十八日 , 中國 拒絕 在 《 凡爾賽 和約 》 上 簽字 。 美國 報刊 近來 對 此 密集 報導 , 辯論 激烈 , 讓 人 眼花撩亂 。 有 報導 稱 , 中國 政府 懷疑 國際 聯盟 b 不能 主持 公道 。 即使 不 了解 這 個 報導 的 消息 來源 , 我 也 可以 說 , 它們 是 無稽之談 。 中國 和談 代表 根據 首都 的 指示 拒絕 在 和約 上 簽字 , 此 舉 獲得 了 全 中國 人民 的 支持 。 無論 結果 如何 , 中國 採取 這 一 行動 都 有 法律 和 道義 上 的 依據 。 簽字 還是 不 簽字 , 這 是 個 問題 。 自從 「 三 巨頭 」 c 會議 決定 將 德國 在 山東 的 權益 和 租界 轉讓給 日本 而 非 歸還 中國 那 一 天 起 , 中國 代表團 就 面臨 這 一 問題 。 中國 代表團 當即 請求 會議 修改 這 項 決定 , 同時 向 北京 政府 發電報 請示 下 一 步 行動 方略 。 北京 政府 指示 中國 代表團 在 和約 上 簽字 , 但 如果 巴黎 和 會 不 同意 修改 山東 條款 , 中國 應 對 此 項 提出 保留 聲明 。 於是 , 《 凡爾賽 和約 》 在 巴黎 和 會 全會 上 周知 各 盟國 並 遞交 德國 代表團 後 , 中國 代表團 團長 陸徵祥 宣讀 如 下 保留 聲明 : 「 中國 代表團 請求 表達 對 元首 會議 ( Council of Prime Ministers ) 之 決議 的 失望 。 中國 代表團 相信 , 全體 中國 國民 也 同樣 對 此 表示 失望 。 決議 顯然 沒有 考慮到 中國 的 權益 、 公正 和 國家 安全 。 對 此 , 中國 代表團 已經 再三 重申 , 並 在 元首 會議 的 聽證會 上 闡明 了 中方 的 觀點 , 希望 決議 能 修改 有關 條款 。 如果 條款 未 能 修改 , 那麼 , 中國 代表團 現在 有 義務 對 此 提出 保留 。 」 五月 六日 , 中國 代表團 在 全會 上 提出 這 一 保留 聲明 後 , 又 全力以赴 爭取 「 三 巨頭 」 能 就此 做出 修改 。 當 這 一 要求 被 拒絕 後 , 中國 代表團 建議 , 在 簽署 和 約 時 , 在 中方 簽名 前 加上 「 有關 山東 問題 的 第一五六 、 一五七 和 一八八號 條款 , 以 五月 六日 全會 保留 聲明 為準 。 」 六月 二十七日 , 法國 外長 畢勳 ( M. Pichon ) 代表 元首 會議 正式 通知 中國 代表團 , 否決 這 一 建議 。 我們 現在 還 不 清楚 到底 是 誰 對 這 項 否決 負責 , 也 不 知道 究竟 他 是 根據 哪 一 項 國際法 或 外交 公約 的 條款 做出 這 一 決定 的 。 據 報導 , 美國 總統 威爾遜 是 贊同 中國 代表團 在 簽名處 附上 保留 聲明 的 , 但 巴黎 和 會 的 最終 決定 卻 是 : 「 中國 代表團 要麼 毫無 保留 地 在 和約 上 簽字 , 要麼 就 不 簽 。 」 中國 代表團 希望 在 中方 簽名 前 加上 保留 聲明 的 建議 未 能 得到 元首 會議 的 同意 。 中方 也 明白 , 如果 不 在 和約 上 簽字 就 什麼 也 得 不 到 。 代表團 在 最後 一 刻 仍 試圖 達成 妥協 , 試圖 做到 既 簽署 和約 , 又 捍衛 國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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