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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這 個 地步 , 真是 令 人 有點 髮指 了 。 以上 是 兩 種 極端 的 情況 : 一 為 國家 還 沒有 誕生 時候 的 社會 , 出 了 殺 人 的 事情 , 只好 靠 私人 自己 ( 比如 死者 家屬 ) 解決 問題 , 這 在 法律 出現 以後 被 叫做 「 私力 救濟 」 ; 一 為 理想 社會 , 各 類 制度 極其 完備 , 並且 各 類 制度 都 是 由 成熟 的 習慣 經過 國家 的 肯認 而 誕生 的 。 在 比較 了 這 兩 種 情況 以後 , 我們 可以 探究 一下 復仇 現象 的 本質 。 復仇 在 最 早期 的 時候 , 如上 所 說 , 乃是 一 種 迫不得已 的 情形 : 某 甲 何嘗 不 希望 有 一 個 強大 的 別人 或者 機構 能 替 他 主持 公道 呢 ? 但是 沒有 , 只好 自己 動手 。 這 就 是 梁治平 先生 所謂 「 人類 的 早期 體驗 」 吧 , 早期 體驗 是 最 容易 走形 而 積累 為 傳統 的 。 所以 逐漸 地 , 輿論 就 傾向於 「 死者 的 親屬 必須 親自 為 死者 復仇 」 。 儘管 在 後來 的 一 個 時期 , 誕生 了 「 國家 」 這樣 一 個 機器 , 並且 國家 頒布 了 法律 , 企圖 將 許多 原先 由 個人 解決 的 問題 納入 公力 解決 的 範圍 , 這 就 是 司法權 的 獨占 。 在 生 殺 予 奪 之 權 為 國家 獨占 的 情況 下 , 復仇 就 成 了 與 國法 牴觸 的 犯罪 行為 。 這 個 問題 原本 很 好 解決 , 比如 我們 用 法家 思想 禁止 私鬥 而 採取 公罰 , 再 或者 採用 社會 契約論 的 思想 假設 你 生 為 本 國 國民 便 代表 你 已經 默然 讓渡出 你 的 司法權 武裝權 等 給 國家 , 從而 換取 國家 的 保護 。 但是 中國 選擇 了 儒家 。 在 儒家 這裏 , 國 就 是 家 , 君主 長官 就 是 民 之 父母 。 法律 自然 也 是 君主 的 象徵 。 那麼 法律 應該 如何 處理 「 復仇 」 的 問題 呢 ? 我們 用 反證法 , 先 假設 : 國法 應該 禁止 私人 復仇 。 那麼 , 假如 某 甲 殺死 張三 為 父 報仇 , 法律 應該 按照 故意 殺人罪 ( 頂多 酌定 從輕 ) 對 某 甲 進行 制裁 。 法律 象徵 著 「 國家 」 , 所以 法律 的 這 個 制裁 表示 某 甲 在 「 守法 」 ( 即 盡忠 ) 和 「 盡孝 」 這 兩 大 基本 價值 ( 同時 也 是 儒家 所 表彰 的 兩 大 最 高 價值 ) 的 衝突 時 , 應該 以 「 守法 」 為 優先 。 這 時候 , 在 價值 的 位階 上 , 「 國 」 排序 在 「 家 」 之前 , 「 君 」 排序 在 「 父 」 之前 。 但 問題 是 , 儒家 講究 的 是 「 由 己 及 人 」 、 「 化家 為 國 」 , 家 與 國是 相 對應 的 兩 套 系統 而 沒有 先後 之 分 , 哪怕 有 先後 之 分 也 該 是 最 根本 的 元 單位 「 家 」 在 前 而 「 國 」 在 後 ( 在 不 侵害 其他 「 家 」 的 利益 的 前提 下 ) 。 「 國 」 是 什麼 ? 根本 就 不 是 什麼 實在 的 單位 , 不 是 價值 實體 或者 利益 實體 啊 。 所以 「 國法 應該 禁止 私人 復仇 」 這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