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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中國 」 社會計 的 劉子英 ( 註 3 ) 四 人 , 各 在 他們 的 寓所 , 被 國民黨 御用 特務 機構 「 臺灣省 警備 總司令部 」 一下子 捉去 關 起來 了 , ( 註 4 ) 於是 「 御特 」 警備總部 的 發言人 王 超凡 立刻 就 招待 新聞 記者 , 宣布 雷震 等 涉嫌 叛亂 。 王 超凡 時 任 警備總部 政治部 主任 。 這 是 以 「 先行 逮捕 為 偵查 之 方法 」 ( 這 是 「 監察院 雷案 調查 小組 報告 」 所 引用 的 蔣中正 的 用語 。 ( 註 5 ) 原文 說 : 「 並 應 恪遵 蔣 總統 之 指示 , 對於 匪諜 牽連 案件 , 亦 得以 先行 拘禁 為 偵查 之 方法 。 」 ) , 就是說 不管 有罪 無罪 , 先 把 人 關 起來 再 去 誣控 罪名 。 「 御特 」 王 超凡 還 詭辯 的 說道 : 臺灣 現屬 戒嚴 區域 , 雷震 等 既然 是 在 臺灣省 內 有 觸犯 「 懲治 叛亂 條例 」 的 罪嫌 , ( 註 6 ) 則 依據 該 法 第十 條 「 犯 本 條例 之 罪 者 , 軍人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 非 軍人 由 司法 機關 審判 , 其 在 戒嚴 區域 犯 之 者 , 不論 身份 , 概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之 」 的 規定 , 自應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 本部 對於 法律 所 規定 的 職責 , 自當 切實 執行 。 王 超凡 「 御特 」 更 繼續 的 表示 說 : 「 雷震 等 人 被 拘捕 , 實 與 所謂 籌組 反對黨 毫無 關係 。 」 他 又 說 : 本 案 完全 因 雷震 等 涉嫌 叛亂 , 依法 偵辦 , 是 他們 個人 的 問題 。 本部 對於 凡 中華民國 任何 國民 , 在 現行 法令 之下 從事 合法 的 政治 活動 者 , 概 不 加以 干涉 。 反之 , 如 違反 國家 法律 , 則 不論 是 屬於 任何 黨派 , 本部 職責 所在 , 決定 依法 辦理 。 這 是 「 御特 機關 」 在 捉 了 雷震 等 四 人 之後 對 外 宣布 「 雷案 」 是 涉嫌 叛亂 , 是 依法 辦理 , 竟敢 欺騙 世人 的 說 , 這 是 和 雷震 等 籌組 反對黨 毫無 關係 , 當然 不 敢 說出 何以 要 先行 逮捕 , 再 來 偵查 呢 ? ( 註 7 ) 這些 都 是 「 官話 」 ──官 樣文章 , 官話連篇 。 世人 一 提到 官話 誰人 也 不會 寄 以 任何 信任 的 , 尤其 是 出 之 於 「 獨裁 政權 」 和 「 極權 政治 」 下面 的 官吏 之 口 。 蘇俄 政權 和 中共 政權 每 次 清算 鬥爭 敵人 的 時候 , 沒有 一 次 不 是 說 對方 是 「 私通 外國 」 , 或 說 對方 有 「 叛國 行為 」 , 史大林 ( 註 8 ) 對 托羅斯基 ( 註 9 ) 的 誣控 是 一 件 最 顯明 的 例子 , 而 毛澤東 之 貶抑 劉少奇 、 林彪 等 , 也 是 採取 同樣 的 途徑 。 所以 大家 都 說 「 雷案 」 的 控訴書 是 官樣文章 , 是 「 清 鬥 術語 」 , 和 共產黨 清算 政敵 是 一 個 模型 鑄造出來 的 把戲 。 但 「 雷案 」 在 軍法 機關 偵查 中 而 公開 如此 宣布 案情 , 是 違反 「 出版法 」 第卅 三 條 的 。 ( 註 10 ) 現在 我 要 撰寫 「 新黨 運動 黑皮書 」 。 那 末 , 「 雷案 」 究 是 一 件 什麼 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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