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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因 涉及 叛亂 罪嫌 而 被 捕 , 依照 懲治 叛亂 條例 第十 條 的 規定 : 「 犯 本 條例 之 罪 者 , 軍人 應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 非 軍人 由 司法 機關 審判 , 其 在 戒嚴 區域 犯 之 者 , 不論 身份 , 概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之 。 」 … … 臺省 現在 既 屬 戒嚴 地區 , 雷震 等 又 是 在 臺灣省 內 觸犯 了 懲治 叛亂 條例 的 罪嫌 , 依法 應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 …… 如果 改由 司法 機關 審判 的話 , 那 就 是 違反 了 法律 的 規定 , 也 就 是 軍法 機關 放棄 了 它 應 有 的 職責 , … … 這 一 段 話 , 完全 是 響應 了 「 御特 」 臺灣 警備總部 發言人 王 超凡 特務 對 外 宣布 的 辦法 , 所以 一般人 均 說 : 「 國民黨 黨報 只 是 國民黨 的 喉舌 , 而 不 是 人民 的 喉舌 。 國民黨 黨報 的 作風 , 和 共產黨 的 作風 是 一樣 的 , 不論 中共 也罷 、 蘇俄 也罷 , 他們 只 知 有 本 黨 而 不 知 有 人民 了 , 更 不 知 有 國家 了 。 」 該 社論 又 說 : 雷震 因 曾 列名 為 所謂 「 反對黨 」 的 發起人 , 此 次 被 捕 , 已 有 人 提出 此 案 是否 與 反對黨 有關 的 聯想 。 這 一 問題 的 答案 , 當然 是 否定 的 。 因為 事實 已經 說明 了 雷震 的 被 捕 , 完全 是 他 個人 觸犯 法條 的 問題 , 其他 參加 「 反對黨 」 運動 的 人 , 自 與 此 案 無關 。 法律 規定 人民 有 集會結社 的 自由 , 政府 以往 對 任何 國民 在 現行 法令 之下 , 從事 合法 的 政治 活動 者 , 從不 加以 干涉 ; 但 如 違反 國家 法律 , 則 不論 其 屬於 哪 一 黨派 , 必須 依法 辦理 。 所以 如果 將 雷震 的 案件 與 反對黨 的 問題 牽連 一起 , 那 就 牛頭不對馬嘴 , 完全 是 淆惑 聽聞 的 。 這 又 是 響應 了 「 御特 」 臺灣 警備總部 製造 「 雷案 」 的 說法 , 且 為 其 行動 加以 解釋 和 辯護 , 語氣 完全 是 照抄 警備總部 發言人 所 用 的 語句 而 特別 加以 引申 , 而且 「 強調 」 的 說 「 雷案 」 應 由 軍法 審判 , 而 不 應 由 司法 審判 , 這 就 是 要 把 「 雷案 」 當作 所謂 「 叛亂 案件 」 來 處理 , 可以 由 國民黨 隨心所欲 來 宰割 政治 上 意見 不同 之 人 。 茲 將 四十九年 九月 七日 「 中華日報 」 全文 剪貼 如 左 頁 : 這 是 說明 雷震案 是 牽涉到 共產黨 的 間諜 問題 在 內 。 雷震 不僅 是 通匪 , 且 以 「 自由 中國 」 半 月刊 的 文字 替 共產黨 作 宣傳 。 因此 , 「 雷案 」 不僅 和 雷震 之 籌組 反對黨 無關 , 且 和 「 出版法 」 也 沒有 關係 , 所以 要 以 軍法 從事 , 而且 要 以 先行 逮捕 來 從事 偵查 也 。 臺北 九月 五日 各 報 均 載有 左列 消息 , 即 「 御特 」 警備總部 政治部 主任 王 超凡 中 將 於 雷震 被 捕 後 , 在 法庭 尚未 審訊 之前 , 即 對 社會 公布 雷震 等 被 捕 的 原因 : 「 自由 中國 」 半 月刊 發行人 雷震 , 暨 該 刊 編輯 傅正 、 經理 馬 之 驌 與 前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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