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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標題 。 這 是 為 要 說明 「 雷案 是 一 個 法律 事件 , 不 是 一 個 政治 事件 ; 是 個人 問題 , 不 是 組 黨 問題 」 。 既是 一 個 法律 問題 , 那 末 , 在 「 法律 之前 , 人人 是 平等 」 的 , 任何 人 沒有 特權 , 即 古語 所 說 : 「 王子 犯法 , 庶民 同罪 」 的 意思 。 臺北 「 公論報 」 對 此 有 一 篇 反駁 的 文章 , ( 註 20 ) 即 在 今日 的 臺灣 「 法律 之前 能 人人 平等 嗎 ? 」 茲 特 刊載 如次 : 法律 之前 能 人人 平等 嗎 ? 筱 雪 ──論 本 報 受 警告 處分 和 發行人 被 控 我國 現行 憲法 第五 條 : 「 中華民國 各 民族 一律 平等 。 」 又 第七 條 : 「 中華民國 人民 無 分 男女 、 宗教 、 種族 、 階級 、 黨派 , 在 法律 上 一律 平等 。 」 這 就是說 , 凡是 中華民國 的 人民 , 在 權利 和 義務 上 , 依法 由 國家 取得 一切 的 平等 待遇 , 任何 人 , 以至於 任何 團體 都 不能 享有 特權 。 關於 人民 的 平等權 , 凡 屬於 自由 世界 的 國家 莫不 極端 重視 , 因為 大家 都 已 深切 的 了解 , 真正 的 和平 , 是 建築 在 人類 的 平等 原則 之上 。 法國 一七八九年 的 人權 宣言 , 開宗明義 的 第一 條 就 宣示 : 「 人類 生 而 平等 」 的 原則 , 自此 以後 , 平等權 的 思想 幾乎 支配 了 整 個 世界 民主 國家 的 憲法 。 至於 平等 的 種類 , 法國 的 學者 把 平等權 分作 四 種 : (一) 公民 的 平等 , 就 是 一切 國民 在 法律 上 都 有 平等 的 資格 , 人人 的 生命 財產 以及 家族 關係 , 都 有 平等 的 被 保護 的 權利 ; ( 二 ) 政治 的 平等 , 就 是 國內 的 全體 人民 都 有 平等 的 參政權 ; (三) 社會 的 平等 , 就 是 在 社會 上 沒有 階級 之 分 , 一律 平等 ; ( 四 ) 自然 的 平等 , 就 是 人類 生來 都 有 一樣 的 五官 , 所以 凡是 人類 都 是 一樣 的 平等 。 但是 這 一 項 分類 的 方法 , 似乎 是 過於 籠統 而且 缺少 一 種 高深 的 意義 。 比較 起來 遠 不如 我國 憲法 第七 條 所 列舉 的 詳盡 。 國父 孫中山 先生 從事 革命 , 其 畢生 追求 的 目標 , 在 他 的 遺囑 裡 開頭 就 說 : 「 余 致力 國民 革命 凡 四十 年 , 其 目的 在 求 中國 之 自由 平等 。 」 在 他 的 遺教 中 , 其 平等論 的 結論 就 是 主張 使 人民 不論 其 才 能 如何 , 在 政治 上 是 一律 立於 平等 的 地位 , 然後 各 依 其 所有 的 才能 向 社會 有利 的 方面 發展 。 這 種 平等 的 理論 , 是 以 政治平 等 為 一起 點 , 進而 達到 法律 上 、 社會 上 、 經濟 上 的 平等 。 我們 的 這 部 憲法 , 開宗明義 就 說 : 「 中華民國 國民大會 受 全體 國民 之 付託 , 依據 孫中山 先生 創立 中華民國 之 遺教 為 鞏固 國權 , 保障 民權 , 奠定 社會 安寧 , 增進 人民 福利 , 制定 本 憲法 , 頒行 全 國 , 永矢咸遵 。 」 由此可見 , 我國 憲法 的 制定 , 是 源於 國父 孫中山 先生 的 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