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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 : 「 人類 生 而 平等 」 的 原則 , 自此 以後 , 平等權 的 思想 幾乎 支配 了 整 個 世界 民主 國家 的 憲法 。 至於 平等 的 種類 , 法國 的 學者 把 平等權 分作 四 種 : (一) 公民 的 平等 , 就 是 一切 國民 在 法律 上 都 有 平等 的 資格 , 人人 的 生命 財產 以及 家族 關係 , 都 有 平等 的 被 保護 的 權利 ; ( 二 ) 政治 的 平等 , 就 是 國內 的 全體 人民 都 有 平等 的 參政權 ; (三) 社會 的 平等 , 就 是 在 社會 上 沒有 階級 之 分 , 一律 平等 ; ( 四 ) 自然 的 平等 , 就 是 人類 生來 都 有 一樣 的 五官 , 所以 凡是 人類 都 是 一樣 的 平等 。 但是 這 一 項 分類 的 方法 , 似乎 是 過於 籠統 而且 缺少 一 種 高深 的 意義 。 比較 起來 遠 不如 我國 憲法 第七 條 所 列舉 的 詳盡 。 國父 孫中山 先生 從事 革命 , 其 畢生 追求 的 目標 , 在 他 的 遺囑 裡 開頭 就 說 : 「 余 致力 國民 革命 凡 四十 年 , 其 目的 在 求 中國 之 自由 平等 。 」 在 他 的 遺教 中 , 其 平等論 的 結論 就 是 主張 使 人民 不論 其 才 能 如何 , 在 政治 上 是 一律 立於 平等 的 地位 , 然後 各 依 其 所有 的 才能 向 社會 有利 的 方面 發展 。 這 種 平等 的 理論 , 是 以 政治平 等 為 一起 點 , 進而 達到 法律 上 、 社會 上 、 經濟 上 的 平等 。 我們 的 這 部 憲法 , 開宗明義 就 說 : 「 中華民國 國民大會 受 全體 國民 之 付託 , 依據 孫中山 先生 創立 中華民國 之 遺教 為 鞏固 國權 , 保障 民權 , 奠定 社會 安寧 , 增進 人民 福利 , 制定 本 憲法 , 頒行 全 國 , 永矢咸遵 。 」 由此可見 , 我國 憲法 的 制定 , 是 源於 國父 孫中山 先生 的 遺教 , 換言之 , 就 是 大部分 的 內容 均 係 依據 國父 遺教 由 國民大會 制成 這 一百七十五 條 的 條文 而 成為 一 部 基本 大法 ── 也 可以 說 是 萬法 之 母 。 不過 , 我國 憲法 所 列舉 的 各 種 平等 也 只 是 一 個 原則性 的 規定 , 至於 我們 如何 根據 這 項 原則 來 切實 做到 予 人民 以 平等 的 保障 , 則 有賴 於 執法 者 的 一 本 良知 , 守正不阿 , 不畏 權勢 。 對於 「 刑 不 上 大夫 , 禮不下 庶人 」 的 封建 陳腐 清除 淨盡 , 才 可以 真正 的 達到 所謂 「 一律 平等 」 的 境界 。 惟 此 , 平等 一 詞 之 於 今日 , 已經 不 是 一 件 理論 上 的 問題 了 , 所以 在 這裡 , 我們 所 說 的 「 平等 」 , 並 不 是 想 來 背述 一 番 中外 先哲 們 的 「 平等 理論 」 。 我們 認為 平等 的 理論 已經 變成 了 憲法 條文 , 由於 憲法 條文 的 實施 , 現已 進而 成為 一 項 事實 問題 。 我們 知道 , 凡是 居住 中華民國 領土 範圍 以內 的 人民 , 都 有 義務 接受 中華民國 的 法律 約束 , 同時 , 也 都 有 權利 接受 中華民國 的 法律 保障 。 沒有 例外 更 沒有 特權 。 這 是 「 在 法律 上 一律 平等 」 的 基本 原則 。 不過 , 自從 行憲 後 , 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