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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將 註冊 總署 管轄 下 的 保險科 改為 隸屬於 金融 事務司 的 獨立 監理處 , 與 銀行 監理處 平衡 , 從而 將 香港 保險 市場 的 監管 工作 提高 到 一 個 更 重要 的 層次 。 1990 年 6 月 8 日 , 香港 政府 正式 成立 保險業 監理處 (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 ) 。 保險業 監理處 除 設 保險業 監理 專員 外 , 還 設立 兩 個 助理 監理 專員 , 分別 監管 一般 保險 和 人壽 保險 , 及 後 加設 一 位 監理 專員 , 專責 政策 及 發展 。 保監處 的 重要 職責 是 執行 、 檢查 、 修訂 《 保險 公司 條例 》 , 對 保險 公司 ( 保險人 ) 實行 審慎 監管 。 香港 保監處 對 保險 公司 的 監管 分為 授權 、 日常 管理 、 干預 和 實地 考察 四 項 。 《 保險 公司 條例 》 規定 保險業 監督 須 負責 監管 保險 公司 及 保險 中介人 遵從 《 條例 》 的 條文 、 考慮 與 建議 對 與 保險業 有關 的 法律 的 改革 、 促進 與 鼓勵 保險人 維持 正當 操守 標準 及 良好 和 穩妥 的 業務 常規 、 促進 與 鼓勵 保險 中介人 維持 正當 操守 標準 , 並 在 有 需要 時 檢討 與 修訂 在 此 方面 的 規管 制度 、 促進 與 推動 保險業 的 市場 及 專業 團體 的 自律 ; 以及 在 適當 時 , 在 條例 准許 的 範圍 內 , 與 香港 或 香港 以外 任何 地方 的 金融 服務 監管 機構 合作 , 並 給予 協助 。 這 一 時期 , 水 險 業務 的 不景氣 , 除了 受 香港 對 外 貿易 驟然 衰落 的 影響 外 , 也 受到 一些 客觀 條件 限制 , 例如 , 從 1952 年 底 起 , 出口 最多 的 印尼 規定 進口 貨物 要 在 本 國 投保 , 該 線 水 險 投保 生意 乃 幾 至 停頓 。 此外 , 政治 局勢 動盪 的 地區 , 或者 外匯 和 進出口 限制 經常 修改 的 地區 , 均 直接 影響 了 香港 的 對 外 貿易 , 也 間接 影響到 水險 公司 的 生意 。 在 香港 對 外 貿易 各 線 中 , 水險 生意 較多 的 是 內地線 、 泰國線 、 新加坡線 、 馬來亞線 、 日本線 等 。 這 幾 條 線 的 生意 雖然 每 單 的 保額 不 大 , 但 生意 卻 可以 保持 經常性 , 較為 穩定 。 其中 , 以內 地線 的 生意 最 好 , 競爭 也 漸 趨 激烈 。 1955 至 1956 年 間 , 內地線 的 兵險費 曾 四 度 調低 , 由 每 100 港元 付 3 港元 的 保費 減少 至 每 100 港元 付 0.25 港元 。 水險 和 兵險 的 收費率 減低 , 對 與 內地線 做生意 的 商人 有 好處 , 貿易額 增大 了 , 間接 也 造成 保險 公司 內地線 生意 的 繁密 。 戰後 保險業 的 重建 與 轉型 101 這 一 時期 , 香港 的 水 險 生意 大部分 是 在 出口 地區 投保 的 , 小 部分 才 在 香港 投保 。 甚至 從 香港 出口 的 貨物 , 也 有 許多 是 在 進口 國家 辦理 投保 , 不必 通過 香港 的 保險 公司 。 生意額 有限 而 從事 水險 生意 的 公司 或 代理人 越來越 多 , 競爭 激烈 。 各 保險 公司 唯有 各 出奇 謀 , 例如 , 保費 收取 的 期限 , 普通 是 一 星期 至 三 個 月 , 但 對 信用 好 的 客戶 則 延至 半 年 後 才 收 的 也 有 ; 有的 保險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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