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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 1,378 in text 576a560c326d1b3fb77ff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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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 未加 干涉 。 直至 最近 , 警備總部 纔 依法 採取 行動 , 這 中間 自必 是 雷震 於 其 言論 之外 , 還 有 事實 足以 構成 叛亂 罪行 。 換句話說 , 這 中間 自必 有 「 叛徒 」 或 「 與 叛徒 通謀 勾結 之 人 」 滲透 和 工作 的 蹤跡 在 內 。 這 一 點 可以 說 是 雷案 的 關鍵 之 所在 。 有 人 說 : 「 『 自由 中國 』 半 月刊 早已 有 反對 政府 的 言論 , 政府 為什麼 不 在 兩 年 前 辦 他 ? 」 又 有 人 說 : 「 雷震 參加 反對黨 的 組 黨 活動 是 最近 兩三 個 月 的 事 , 政府 為什麼 不 在 六 個 月 或 三 個 月 以前 辦 他 ? 」 我們 認為 : 倘若 雷震 的 叛亂 罪行 早已 成立 , 兩 年 前 或 六 個 月 前 就 應 受 拘辦 。 倘 如 雷震 的 叛亂 罪行 不能 成立 , 那 就 是 六 個 月 或 兩 年 後 亦 不 應 受 拘訊 。 雷案 之 關鍵 , 在於 案情 的 內容 , 而 不 在於 拘訊 的 時間 。 截至 今日 為止 , 案情 的 焦點 是 在於 劉子英 部分 , 及 其 與 雷震 部分 的 關係 。 我 門 今日 惟有 注視 全 案 的 發展 , 而 不必 多 所 猜測 。 (三) 還 有 一 個 問題 , 就 是 臺灣省 社會 治安 甚為 良好 , 為什麼 仍 為 戒嚴 地區 ? 現行 戒嚴法 有無 違憲 之 嫌 ? 這 一 問題 , 在 行政院 最近 答覆 監察院 的 一 封 信 裡 , 有 明確 的 解答 。 我們 試 為 分析 於 下 : ( 1 ) 現行 戒嚴法 雖 為 前 國民 政府 所 公布 , 但 在 憲法 施行 之後 , 曾經 立法院 於 卅七年 五月 十九日 及 卅八年 一月 十四日 兩 度 修正 , 因此 不能 認為 有 何 違憲 之 處 。 ( 2 ) 由於 戒嚴法 , 而 臺灣省 得以 確保 社會 治安 。 因而 不能 因 臺灣省 社會 治安 良好 , 便 以為 戒嚴令 可以 解除 , 甚至 以為 戒嚴法 可以 改廢 。 ( 3 ) 臺灣省 雖 為 戒嚴 地區 , 一般 訴訟 事件 仍 一律 由 法院 審判 。 只有 在 社會 治安 乃至 人民 的 生命 財產 自由 受到 威脅 , 而 不得不 採取 必要 措施 之 時 , 軍事 機關 纔 援引 戒嚴 法令 , 經由 軍事 審判 , 以期 叛亂 事件 得到 有效 的 制裁 。 總之 , 雷案 是 法律 事件 而 非 政治 事件 。 軍事 機關 的 偵查 和 審判 乃是 以 雷震 等 叛亂 嫌疑 為 範圍 , 而 不 牽涉 其他 政治 問題 。 至於 法律 所 稱 「 叛亂 」 , 應該 包括 言論 與 行動 的 兩 面 。 若是 其 鼓吹 流血 暴動 , 蓄意 顛覆 政府 的 言論 之 背後 , 更 有 「 叛徒 及 與 叛徒 共 謀 勾結 之 人 」 的 滲透 和 工作 , 則 其 叛亂 罪行 的 成立 , 即 毫無 疑義 。 現在 雷案 已 在 警備總部 依法 偵訊 之中 , 我們 惟有 靜候 其 偵查 完畢 , 乃至 判決 確定 , 纔 能 明瞭 其 全 案 的 案情 與 內容 , 今日 不必 預 為 懸揣 。 我們 相信 軍法 機關 必 能 審慎 周詳 , 勿 枉 勿 縱 , 使 雷案 得到 公正 的 處理 。 又 於 民國 四十九年 九月 十八日 , ( 註 46 ) 在 「 御特 」 警備 總司令部 起訴 之前 , 「 中央日報 」 又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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