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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雲五 、 李燭塵 ( 註 42 ) 、 繆雲台 、 錢永銘 ( 註 43 ) 、 郭沫若 ( 註 44 ) 、 胡霖 、 邵從恩 ( 註 45 ) 。 政治 協商 會議 的 「 全體 會議 」 只 開 過 一 次 , 但 在 開會 後 , 設有 「 綜合 小組 」 , 每 一 方面 各 推 代表 兩 人 , 人選 並 不 固定 , 各 方 可以 隨時 更動 。 在 政協 全體 會議 閉會 之後 , 政協 的 綜合 小組 開 過 多 次 會議 。 國民黨 六 屆 二中全會 推翻 無形 之 國民大會 而 代 以 有形 之 國民大會 , 即 由 此 小組 開會 決定 它 的 。 ( 註 46 ) 國民黨 規定 , 在 訓政 時期 : 「 國民 政府 受 中國 國民黨 之 指導 及 監督 , 掌理 全 國 政務 。 」 ( 見 民國 十四年 七月 一日 公布 的 「 中華民國 國民 政府 組織法 」 及 民國 十七年 十月 八日 公布 的 「 中華民國 國民 政府 組織法 」 ) 準 此 , 國民黨 全 國 代表 大會 ── 閉會 時 中央 執行 委員會 ── 中央 常務 委員會 則 為 「 政權 機關 」 , 等於 今日 的 立法院 。 現在 政治 協商 會議 舉行 之後 , 國民黨 已 放棄 了 「 一 黨 專政 」 , 由 國民 政府 委員會 來 指導 及 監督 國民 政府 , 直至 憲法 公布 實施 而 成立 了 中央 民意 機關 立法院 之 日 為止 。 這 個 國民 政府 委員會 定額 四十 人 , 由 國民黨 、 共產黨 、 青年黨 、 民主 同盟 和 無 黨 無 派 人士 參加 , 所有 重要 議案 須 以 「 三分之二 」 的 多數 通過 , 始為 有效 。 在 此 時期 , 則 各 黨派 及 無黨派 所 組織 之 「 國民 政府 委員會 」 , 乃是 「 指導 」 及 「 監督 」 國民 政府 的 「 政權 機關 」 。 就是說 , 國民黨 的 「 一 黨 專政 」 的 局面 , 此時 則 變為 各 黨 及 無 黨 「 合議制 」 的 政治 局面 。 換句話說 , 這 個 過渡 局面 是 各 黨 及 無 黨 的 共同 負責 局面 , 用以 監督 憲法 之 制訂 及 其 實施 , 俾 中國 的 政治 由 國民黨 的 「 一 黨 專政 」 的 局面 而 進入 「 多 黨 政治 」 的 局面 。 這 是 「 雙十 會談 」 所 決定 , 從來 沒有 以 政協 成為 國民 政府 委員會 之上 的 常設 政權 機關 , 可 見 陶希聖 一 開始 就 製造 謊言 , 用以 欺騙 不 了解 當時 情況 的 人士 , 不過 有 人 卻 說 : 「 現在 陶希聖 的 講演 、 談話 乃至 文章 , 是 不大 有 人 要 看 的 , 因為 他 一直 喜歡 說謊話 , 謊言 拆穿 了 , 變為 一 個 錢 也 不值 的 。 」 二 、 在 政協 全體 會議 上 議決 : 「 制憲 國民大會 之 召集 及 其 日期 , 須 由 參加 政協 五 方面 同意 決定 之 。 」 查 民國 卅五年 十一月 十二日 召開 制憲 國民大會 , 是 由 蔣中正 一 人 決定 的 , 未 經 政協 其他 四方面 的 同意 。 換句話說 , 這 是 國民黨 單方面 所 決定 , 而 沒有 徵求 其他 方面 的 同意 。 案 查 制憲 國民大會 在 政協 全體 會議 席上 , 原定 民國 卅五年 五月 五日 舉行 , 旋 因 共黨 軍隊 到處 襲擊 國民黨 軍隊 , 不僅 使 復員 工作 拖延 下去 , 而 交通 秩序 又 不易 恢復 , 因而 會期 就 延展 下去 。 蔣中正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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