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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但 亦 未 能 釀成 大 害 者 , 因為 這 種 缺點 , 不僅 可能 在 短期 內 予以 補救 , 而 政治 領袖 都 能 開誠 相見 , 胥 皆 以 國事 為 重 。 我們 再 進一步 言 之 , 同 是 為 著 一 個 國際 和平 機構 , 威爾遜 總統 受制於 國會 , 終 其 任 而 未 獲 通過 , 而 羅斯福 總統 則 毫不 費力 的 通過 於 國會 , 可 見 政治 上 之 利害 得失 , 不 完全 在於 制度 之 本身 , 而 尤 在於 運用 此 制度 的 人們 , 能不能 殫精竭思 的 來 運用 啊 ! 我們 今日 惟一 的 任務 , 要 真誠 相信 這 部 憲法 , 要 切實 擁護 這 部 憲法 , 要 正心 誠意 努力 實行 這 部 憲法 , 這 部 憲法 自然 會 開出 燦爛 光輝 之 花 , 與 結出 茁壯 堅實 之 果 。 如果 大家 不能 戒慎 恐懼 , 而 天天 望 著 民國 卅九年 國大 臨時會 修改 憲法 的 機會 的 降臨 ( 按 國民黨 當局 曾 對 要求 修憲 的 國大 代表 , 允諾 於 民國 卅九年 舉行 一 次 國大 臨時會 , 專門 來 討論 修憲 事宜 , 叫 他們 這 一 次 大會 中 , 不必 固執 修憲 的 主張 ) , ( 註 53 ) 則 行憲 的 前途 , 正 是 不容 樂觀 的 。 蓋 在 行憲 的 工作 上 , 一旦 遇有 困難 或 阻礙 發生 , 儘管 此 種 困難 或 阻礙 之 發生 , 是 由於 外來 的 原因 , 而 不 在 憲法 的 本身 , 大家 亦 會 將 一切 罪惡 , 統統 歸咎於 憲法 設計 之 不當 , 更 可 藉口 提早 修改 憲法 。 於是 這 部 憲法 , 不僅 不能 在 國民 心坎 中 生根 結果 , 而且 時時 在 動搖 不安 的 狀態 中 。 我 之所以 特別 耽憂 者 在 此 , 我 之 匆匆 草 此 一 文 者 亦 在 此 。 ① 國民大會 憲法 研究會 修正 草案 對 國民大會 之 職權 , 除 依 國父 遺教 加以 擴充 外 , 並 將 現代 民主 國家 議會 之 職權 , 均 已 囊括 無遺 。 茲 將 該 草案 有關 條文 列舉 如 左 , 以 供 參考 。 修正 草案 第卅九 條 ── 國民大會 之 職權 如 左:一 選舉 總統 、 副總統 、 立法 、 司法 、 考試 、 監察 各 院長 及 副院長 、 立法委員 、 大法官 、 考試 委員 、 監察 委員 。 二 罷免 前 款 人員 及 行政院長 、 副院長 。 三 修改 憲法 、 創制 中央 官制 、 最 高 法律 及 立法 原則 。 四 複決 立法院 限制 國民 自由 權利 、 增加 國民 負擔 之 法律案 。 立法院 議決 之 其他 法律案 、 及 司法院 關於 憲法 之 解釋 , 經 總統 提請 或 由 國民大會 代表 總額 廿分之一 提議 複決 者 。 五 議決 預算案 、 宣戰案 、 媾和案 、 條約 案 。 六 五 院 施政 方針 之 審議 。 七 五 院 施政 報告 之 聽取 及 質詢 。 八 本 憲法 賦與 之 其他 憲法 。 修正 草案 第四十四 條 ── 國民大會 休 會期 內 , 設置 駐 會 代表 會議 , 其 職權 如 左:一 監督 憲法 之 遵守 。 二 代行 國民大會 同意權 ; 擬 任 人員 , 經 同意 時 應 先 任命 署理 。 三 代行 國民大會 複決權 及 審議權 。 四 行使 質詢 權 並 聽取 報告 。 五 受理 監察院 依法 提出 之 彈劾案 。 對於 總統 副總統 之 彈劾案 , 經 駐 會 代表 會議 審查 合於 本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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