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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 與 汪 執行 暗殺 攝政王 的 秘密 行動 。 一九一二年 與 汪 結婚 。 一九三八年 汪精衛組 政權 , 任 中央 監察 委員會 常委 、 中央 政治 委員會 委員 。 後 為 國民黨 當局 以 叛國罪 判處 無期徒刑 , 終身 監禁 。 死 於 獄 中 。 註 52 : 《 周佛海 日記 》 , 臺灣 有 不少 複印本 , 比較 可靠 的 版本 應 是 一九八四年 上海 人民 出版社 所 出 , 全 書 五八八 頁 。 收 周氏 寫 於 四 ○ 年代 汪精衛 政權 階段 的 日記 。 : 註 53 : 括號 內 文字 為 雷震 寫 此 書 時 所 加 註腳 , 原 發表 時 無 此 句 。 註 54 : 政治 協商 會議 達成 有關 憲法 修改 原則 十二 項 , 其中 有關 國民大會 部分 , 本來 政協 建議 將 之 無形化 , 但 國民黨 堅持 必須 維持 孫中山 「 五權 」 架構 , 政協 憲草 審議 委員會 乃 接受 國民黨 修正 意見 , 恢復 國民大會 為 有形 組織 , 但 將 其 職權 縮小 , 僅 限於 選舉 及 罷免 總統 、 副總統 , 修憲 的 創議權 和 複決 立法院 所 提 憲法 修正案 , 而 對 創制 複決 兩 權 行使 則 有 條件 設限 。 政協 憲草 審議 委員會 完成 之 憲法 初稿 , 即 謂 「 政協 憲草 」 。 根據 政協 憲草 , 制憲 國民大會 通過 了 中華民國 憲法 。 中華民國 憲法 和 「 五權憲法 」 的 差異 , 可 詳 政協 憲 草 起 草人 張君勱 , 一九七一 : 《 中華民國 憲法 十 講 》 , 臺北 : 臺灣 商務 印書館 ( 此 書 原版 為 《 中華民國 民主 憲法 十 講 》 , 上海 : 商務 印書館 , 一九四八 ) 。 註 55 : 「 五五憲草 」 指 的 是 一九三六年 五月 五日 由 國民 政府 公布 的 「 中華民國 憲法 草案 」 , 其中 第三 章 對於 國民大會 規定 之 職權 如 下:一 、 選舉 總統 副總統 、 立法院長 副院長 、 監察院長 副院長 、 立法委員 、 監察 委員 。 二 、 罷免 總統 副總統 、 立法 ‧ 司法 ‧ 考試 ‧ 監察 各 院長 副院長 、 立法委員 、 監察 委員 。 三 、 創制 法律 。 四 、 複決 法律 。 五 、 修改 憲法 。 六 、 憲法 賦予 之 其他 職權 ( 參王雲五 , 《 國民大會 躬歷記 》 , 臺北 : 臺灣 商務 , 一九六六 , 頁 一 ) 。 註 56 : 雷震 對 警備總部 軍事 法庭 的 申辯狀 、 聲請 國防部 軍法局 覆 審 的 書狀 , 可 見 於 《 雷震 全集 》 第四 冊 , 頁 五三四-五五八 。 至於 他 對 國民黨 「 流氓書 」 ( 即 國民黨 逮捕 雷震 當日 散發 之 〈 《 自由 中國 》 半 月刊 違法 言論 摘要 〉 ) 各 條 栽 誣 和 羅織 之 駁斥 , 本 書 未 竟 , 故 不 見 「 後 文 」 , 亦 未 見 「 專章 」 。 註 57 : 〈 我們 為什麼 迫切 需要 一 個 強有力 的 反對黨 〉 載 於 該 期 頁 七-一 ○ 。 這 篇 文章 由 雷震 親 撰 , 全文 強調 臺灣 必須 有 一 個 強有力 反對黨 的 理由 及 目的 在於 「 實現 民主 政治 」 , 無 一 字 談及 「 鼓吹 流血 暴動 」 , 而 陶希聖 會 使用 這 句 話 , 確 屬 捏造 栽 誣 ── 因為 雷震 之 文文 末 引用 了 孫中山 關於 政黨 的 言論 作為 結語 , 而 孫中山 的 言論 中 確實 有 「 大 則 流血 革命 」 、 「 亂 禍 」 之 語 。 孫中山 是 這樣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