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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 庭 作出 「 雷震 明知 劉子英 為 匪諜 而 不 告密 舉發 , 處 有期徒刑 七 年 」 ( 註 94 ) 以及 「 連續 以 文字 為 有利於 叛徒 之 宣傳 , 處 有期徒刑 七 年 」 , ( 註 95 ) 「 執行 有期徒刑 十 年 , 褫奪 公權 七 年 」 的 判決 。 ( 註 96 ) 其餘 被告 部分 , 劉子英 「 意圖 以 非法 方式 顛覆 政府 而 著手 實行 , 處 有期徒刑 十二 年 , 褫奪 公權 八 年 , 全部 財產 除 酌 留 其 家屬 必須 生活費 外 沒收 之 」 ; ( 註 97 ) 馬 之 驌 「 預備 以 非法 之 方法 顛覆 政府 , 處 有期徒刑 五 年 , 褫奪 公權 四 年 」 ; ( 註 98 ) 傅正 則 裁定 「 交付 感化 , 期間 三 年 」 。 ( 註 99 ) 其後 雷震 、 劉子英 、 馬 之 驌 均 表示 不服 , 聲請 覆判 , 傅正 提出 抗告 , 十一月 廿三日 , 國防部 軍法 覆判局 高等 覆判庭 作出 「 原 判決 關於 雷震 部分 核准 /馬 之 驌 罪刑 部分 撤銷 /馬 之 驌 交付 感化 三 年 / 其他 聲請 駁回 」 的 判決 , 傅正 之 抗告 亦 遭 駁回 。 ( 註 100 ) 雷震 於 次日 即 由 警總 移送 安坑 軍人 監獄 受刑 。 ( 註 101 ) 十二月 雷震 妻 宋 英代 雷震 聲請 非常 審判 , 次 年 一月 遭 國防部 駁回 。 ( 註 102 ) 「 雷案 」 到 此 告 一 個 段落 。 許崇智 有 一 個 很 親近 的 兄弟 名 「 許崇灝 」 者 , 也 是 軍人 出身 。 民國 十七年 九月 北伐 完成 後 , 十月 三日 由 國民黨 中央 執行 委員會 議決 , 修正 國民 政府 組織法 , 根據 孫文 所 著 「 建國 大綱 」 第十九 條 之 規定 , 試行 「 五 院 制度 」 , 設立 考試院 , 推定 戴傳賢 任 考試 院長 , 戴 約 許崇灝 為 總務組長 , 擔任 籌備 工作 , 時 陳大齊 ( 註 122 ) 為 考試院 秘書長 , 我 先 被 任命 為 考試院 編譯局 編撰 , 幫同 籌備 工作 , 今日 的 「 公務員 任用 法 」 , 即 由 我 所 起草 也 。 後來 我 又 轉任 銓敘部 秘書 兼 調查 統計 科長 , 故 我 在 考試院 工作 了 四 年 多 , 我 住 在 考試院 宿舍 內 , 正在 許崇灝 住宅 的 後面 , 有關 許崇智 被 黜 之 事 , 大都 是 他 在 閒談 時 告訴 我 的 。 陳大齊 後來 辭去 秘書長 , 回到 北京 大學 教書 , 由 許崇灝 ( 字 公武 ) 繼任 秘書長 , 時 我 已 離開 考試院 而 至 教育部 擔任 總務 司長 了 。 又 我 在 日本 東京 第一 高等 預科 和 第八 高 等 同學 的 羅鴻詔 , 廣東人 , 一直 在 廣東 中山 大學 教書 , 他 也 告訴 了 我 許多 國民黨 的 內幕 新聞 。 除 蔣中正 對 許崇智 的 「 苦 迭 打 」 外 , 他 還 說 : 「 廖仲愷 是 何應欽 暗殺 的 , 因為 廖仲愷 為 黃埔 黨軍 學校 的 黨代表 , 黨 代表 權力 之 大 , 與 校長 並行 。 」 這 是 由於 孫文 恐怕 「 黨軍 也 會 變成 軍閥 了 」 。 第一 屆 中央 執行 委員會 第三 次 全體 會議 , 對於 「 黨 軍校 」 及 「 黨 軍隊 」 之 訓令 中 , 有 下列 二 則 : (一) 在 軍校 及 軍隊 中 一切 命令 : 均 由 黨代表 副署 ,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