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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為 確保 醫療 品質 , 應 辦理 醫院 評鑑 ; 亦即 醫院 評鑑 的 對象 由 教學 醫院 擴大至 非 教學 醫院 。 衛生署 隨即 會同 教育部 研議 頒訂 「 醫院 評鑑 與 教學 醫院 評鑑 標準 暨 有關 作業 程序 」 ; 邀請 資深 醫師 、 護理師 、 藥師 及 醫院 管理 專家 共同 組成 評鑑 小組 , 設計 各 式 評鑑 資料表 及 評量表 , 並 區分為 「 人員 、 設施 、 醫務 管理 及 社區 服務 」 、 「 內外科 醫療 服務 品質 」 、 「 放射線 診療 品質 」 、 「 檢驗 醫療 品質 」 、 「 護理 作業 品質 」 、 「 藥事 作業 品質 」 、 「 急診 醫療 品質 」 及 「 精神 醫療 品質 」 等 領域 進行 實地 評鑑 , 並 於 1988年 首度 辦理 台灣 全面性 的 醫院 評鑑 。 然而 隨著 醫療 產業 的 蓬勃 發展 , 申請 醫院 評鑑 的 機構 , 評鑑 項目 與 資料 , 以及 評鑑 委員 數目 , 也 快速 膨脹 ; 以 衛生署 編制 內 之 人力 與 專業 , 實 難以 因應 如此 龐大 的 業務量 , 外界 批評 與 要求 改革 的 聲浪 日漸 高漲 。 在 1998 年 8 月 4 日 所 舉辦 的 「 我國 醫院 暨 教學 醫院 評鑑 制度 改革 座談 會議 」 中 , 決議 成立 專責 的 民間 機構 接受 衛生署 委託 , 執行 醫院 評鑑 的 工作 ; 並 協助 醫療 品質 提升 業務 之 推展 , 輔導 醫療 機構 建立 兼顧 醫療 品質 及 經營 效率 之 管理 模式 , 規劃 評鑑 申報 作業 標準 、 表格 、 書面 調查表 電腦化 之 作業 等 。 根據 這 次 會議 的 決議 , 「 財團 法人 醫院 評鑑 暨 醫療 品質 策進會 」 ( 簡稱 醫策會 ) 於 1999 年 4 月 12 日 正式 掛牌 運作 , 也 將 台灣 的 醫院 評鑑 由 官方 主辦 時期 帶入 民間 委辦 時期 。 醫策會 於 該 年度 首先 接受 衛生署 委託 , 執行 地區 醫院 評鑑 工作 , 次 年度 起 將 評鑑 工作 範圍 擴及 區域 醫院 及 精神 專科 醫院 , 並 於 2001年 起 辦理 醫學 中心 評鑑 。 台灣 醫院 評鑑 的 制度 台灣 醫院 評鑑 採 自願 參與制 , 亦即 醫療院所 自行 決定 是否 申請 評鑑 。 然而 , 由於 健康 保險 特約 醫院 的 基本 條件 為 必須 是 醫院 評鑑 合格 的 醫院 , 因此 , 絕大多數 的 醫院 皆 參與 此 一 制度 。 評鑑 結果 將 醫院 依 功能 分為 醫學 中心 、 區域 醫院 、 地區 醫院 和 精神 專科 醫院 四 類 ; 除 醫學 中心 必須 是 教學 醫院 外 , 每 一 類別 又 可 分為 教學 醫院 與 非 教學 醫院 兩 種 。 自 2000年 起 , 再 將 教學 醫院 按 教學 等級 分為 甲類 教學 醫院 ( 可 訓練 住院 醫師 及 實習 醫師 ) 和 乙 類 教學 醫院 ( 可 訓練 住院 醫師 , 但 不得 訓練 實習 醫師 ) 兩 類 , 每 一 類別 的 醫院 分別 適用 不同 的 評鑑 項目 與 標準 。 最後 依 其 成效 穩定性 將 評鑑 有效 期限 區分為 合格 三 年 與 合格 一 年 之 醫院 。 醫院 在 評鑑 等級 、 類別 變更 及 有效 期限 到期 前 一 年 , 均 需 依 程序 申請 評鑑 。 因此 每 年 申請 參加 評鑑 之 醫院 家數 隨 各 個 評鑑 年度 而 不同 , 總數 約 在 200 ~ 300 家 之間 。 以 2000 年度 為 例 , 共 有 251 家 醫院 提出 申請 , 其中 有 13 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