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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 遭 裁撤 , 電影 、 電視 業務 又 移回 新聞局 , 並 成立 電影 事業 輔導處 。 二十餘 年 後 , 行政院 研議 修正 組織 條例 , 計畫 成立 文化部 , 電影 管 理 權責 再度 面臨 搬家 的 可能 。 電影 繼續 在 文化 與 娛樂 、 意識 型態 與 經濟 活動 、 上 層 結構 與 下 層 結構 [ ZW ( 81 ] 電影 一方面 屬於 商業 大眾 媒介 , 有 其 經濟 運作面 ( 下 層 結構 ) , 同時 又 因 其 產品 內 容 , 而 產生 意識 型態 意義 ( 上 層 結構 ) , 因此 無法 單純 以 經濟 或 政治 手段 加以 管理 。 威權 體 制 國家 通常 需要 建立 複雜 之 管理 脈絡 , 以 同時 滿足 其 經營 發展 環境 , 又 能 兼顧 意識 之 維持 ( Guback , 1985 ) ( Freiberg , 1979 : 147-159 ) ( 魏 玓 , 1993 : 75-77 ) 。 [ ZW ) ] , 兩 種 觀念 間 徘徊 流浪 。 \ = 輔導會 成立 後 , 草擬 「 國產 電影 事業 輔導 方案 」 , 象徵 著 政府 的 電影 政策 逐漸 由 消極 的 檢查 , 轉成 積極 的 扶持 。 該 方案 經 行政院 核定 後 , 成為 輔導 實施 辦法 十 條 [ ZW ( 82 ] 呂訴 上 , 1961 : 131-133 。 [ ZW ) ] , 主要 的 內容 包 括 : 界定 國產 電影 事業 之 定義 , 規定 我國 國民 在 海內外 設立 之 電影 公司 為 輔導 對象 。 鼓勵 國 內外 合作 , 並 以 融資 、 器材 進口 等 方式 輔導 。 鼓勵 海外 自由 影人 來 台 拍片 , 並 以 結匯 、 華僑 投資 優惠 條例 方式 協助 。 以免 結匯 方式 獎勵 出口 , 並 以 外片 進口 配額 鼓勵 他國 進口 我國 影片 。 以 獎金 等 方式 鼓勵 影片 內容 。 以 最 低 放映 天數 之 規定 , 敦促 影院 放映 國產片 , 並 以 推介 團體 學校 放映 及 機關 選購 方式 , 促銷 國產 影片 。 \ = 綜觀 上述 內容 , 我們 可以 發現 , 整 個 輔導 政策 包括 了 Robert G . Picard 所 指出 , 政府 介入 市場 經濟 運作 時 , 常用 的 四 種 手段 : 法規 、 優惠 、 補貼 、 賦稅 [ ZW ( 83 ] 即 regulation , advantages , subsidies , taxation . ( Picard , 1989 : 96 ) 。 [ ZW ) ] 。 其中 , 法規 的 部分 , 透過 對 所謂 國產 事業 的 定義 , 確定 輔導 的 範圍 與 數量 , 扶助 特定 對象 。 優惠 部分 , 以 適用 華 僑 回國 投資 條例 方式 , 優惠 外資 進入 。 補貼 部分 , 以 獎金 之 名義 , 補貼 特定 對象 之 結匯 虧損 [ ZW ( 84 ] 由於 當時 外匯 結算 方式 不利 於 海外 片商 , 香港 片商 屢次 來 台 請願 。 政府 遂 以 輔導 方 案 第八 條 , 獎助 國產片 製作 之 名義 , 撥款 補貼 海外 自由 影人 , 最 高 曾 達到 三十萬 港幣 ( 一 九 五六年 ) 。 [ ZW ) ] 。 賦稅 部分 , 以 底片 押稅 進口 方式 減少 進口稅 之 負擔 [ ZW ( 85 ] 當時 底片 進口 需 繳 百分之百 的 進口稅 , 大幅 增加 了 拍片 成本 , 為 獎勵 海外 影人 來 台 拍片 , 遂 准許 底片 進口 時 , 先於 海關 繳 押 底片 稅金 , 至 攝製 完成 運出 時 , 再 予 全數 退還 。 [ Z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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