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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 所 形成 之 效力 。 c. 基於 價值 理性 的 信仰 : 被 視為 絕對 價值 者 所 具有 之 效力 。 d. 基於 被 相信 具有 合法性 的 成文 規定 Satzung , 這些 合法性 之所以 被 參與 者 視為 正當 , 是 因為 : 那些 利害 關係 者 會 自願 地 同意 並 接受 此 種 形式 。 某 些 人 對 其他 的 人 擁有 正當 的 權威 , 因此 便 強制 其 服從 。 除了 一些 仍 須 定義 的 概念 外 , 上述 部分 的 細節 都 可 算是 法律 社會學 , 及 支配 社會學 的 範疇 。 在 此 只 作 若干 必要 的 陳述 。 1 權威 正當性 最 古老 和 普遍 的 形式 , 便是 植根 於 傳統 的 神 聖性 。 對於 巫術 懲罰 的 畏懼 , 強化 了 存 於 心 中 抑阻 改變 行為 慣常 模式 的 力量 。 那些 與 既存 的 秩序 相 結合 的 多 種 利益 , 也 使得 權威 的 持續 得以 鞏固 。 2 有 意識 地 創造 一 種 新 的 秩序 , 就 源起 而 言 , 差不多 全 是 由於 先知 的 預言 , 或者 至少 被 認為 是 先知 的 宣示 。 我們 可以 從 希 臘 的 “ 仲裁 者 ” Aisymnetac 的 地位 上 , 看到 這樣 的 情 形 。 此 種 順 服 乃 依附 對於 先知 正當性 的 信仰 。 在 嚴格 的 傳統 主義 時代 中 , 新 秩序 的 建立 — — 被 視為 確實 是 新 的 — — 若非 透過 先 知 的 宣示 , 那麼 便 只有 將 此 新 秩序 當作 是 過去 即 存在 , 卻 尚未 被 真 正 認識到 的 真理 , 或是 此 真理 一度 被 蒙蔽 , 現在 又 重新 被 發現 。 3 透過 “ 自然 法 ” Naturrecht , 我們 可以 看到 價值 理性 式 正當性 的 原則 。 即使 自然法 在 事實 的 發展 上 , 並 不 總是 與 其 宣 示 的 理想 相 一致 , 但是 我們 必須 承認 : 它 的 嚴整 邏輯 對 行為 仍 有 其 影響 , 而 這 使 它 和 神意法 、 成文法 和 傳統 法律 都 有 所 不同 。 4 今天 正當性 最 普遍 的 形式 , 便是 對 合法性 的 信仰 , 也 就 是 服從 形式 正確 的 、 及 以 一般 方式 通過 的 成文 規定 。 在 這 方面 , 所謂 自願 同意 的 秩序 , 或 強制 規定 所 形成 的 秩序 之間 的 區分 , 只 有 相對 的 意義 。 因為 , 即使 是 自願 同意 形成 的 秩序 , 其 效力 亦 非 立足 於 完全 一致 的 同意 , 在 過去 這 被 認為 是 真正 的 正當性 所 必 備 的 條件 , 事實 上 這 只 是 一 種 特定 群體 的 秩序 , 所 依賴 的 多 是 那些 持 在 希臘 早期 的 城邦 , 當 國家 內部 有 危難 時 , 就 會 指派 一 名 “ 仲裁 者 ” , 給予 他 最 高 權力 來 解決 問題 。 見 康樂 等 編譯 《 支配 的 類型 》 , 遠流 , 1991 , 頁 226 , 註 7 。 — — 中 註 有 異議 者 的 默認 。 另一方面 也 很 普遍 的 便 是 : 少數 藉由 武力 或 更為 激烈 的 方式 , 來 強制 一 種 秩序 , 使得 原先 抗拒 者 逐漸 承認 其 正當性 。 另外 , 如果 是 以 投票 來 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