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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 人 不 知 此 法 , 即 無 正義 可 言 。 7.5 : 2 羅馬 法律 的 性質 和 組成 譯自 : The Institutes of Gaius, bk.1, 1-7. trans. by F.de Zulueta, Oxford, 1946 。 1. 每 一 個 受 法律 和 習慣 約束 的 人群 , 所 遵守 的 一 部分 是 他們 自 己 特有 的 法律 , 一 部分 是 所有 人類 共有 的 法律 。 一 個 人群 特地 為 特有 的 法律 。 而 那些 依據 自然 理性 xe " 自然 理性 " ( naturalis ratio ) , 為 所有 人類 所 遵循 的 法律 , 稱 之 為 萬國法 xe " 萬 國法 " ( 或 世界 法 ) ( ius gentium ) , 人類 一體 遵行 。 因此 , 羅馬 人民 所 遵行 的 一 部分 是 他們 自己 特有 的 法律 , 一 部分 是 人類 共 遵 的 法律 。 兩 者 之 區 別 我們 將 在 合適 的 地方 逐一 細述 。 2. 羅馬 人民 的 法律 包括 : 公民 大會 通過 的 法律 ( leges ) 、 平民 大 會 的 決議 ( plebiscites ) 、 元老院 的 決議 ( senatusconsulta ) 、 皇帝 的 御法 ( constitutiones principum ) 、 有 權 頒法 者 所 頒佈 的 諭令 ( edicta ) , 以及 法學家 的 答議 ( responsa prudentium ) 。 3. 法律 ( lex ) 就 是 人民 ( populus ) 所 命令 和 制訂 的 ( iubet atque constituit ) 。 平民 大會 的 決議 就 是 平民 ( plebs ) 所 命令 和 制訂 的 。 " 人 民 " 和 " 平民 " 的 區別 在 人民 指 所有 的 公民 , 包括 貴人 ( patricii ) , 而 平 民指 貴人 以外 所有 的 公民 。 因此 , 貴人 過去 一度 認為 他們 不必 受 平民 決議 的 約束 。 因為 這些 決議 沒有 他們 的 授權 。 但是 後來 通過 的 何騰 夏 法 ( lex Hortensia ) , 使得 平民 的 決議 對 所有 的 人民 ( populus ) 都 構成 約束 。 從此 , 平民 決議 和 法律 相等 。 4. 元老院 的 決議 就 是 元老院所 命令 和 制訂 的 。 雖然 曾 有 人 質 疑 , 它們 卻 具有 和 法律 一樣 的 效力 。 5. 皇帝 的 制法 就 是 凡 是 皇帝 以 御 判 ( decretum ) 、 諭令 ( edicta ) 、 或 書信 ( epistula ) 所 裁決 的 規定 。 因為 皇帝 的 權力 ( imperium ) 是 依 法 律 而 來 , 因此 沒有 人 懷疑 他 的 制法 和 法律 有 相等 的 效力 。 6. 羅馬 人民 的 公職 官員 ( magistratus ) 擁有 頒法 的 權力 ( ius edicendi ) 。 很多 法律 都 包括 在 分掌 羅馬 和 涉外 的 兩 位 司法官 ( praetores urbani et peregrini ) 、 擁有 相同 司法權 的 行省 總督 、 ( 羅馬 ) 市政官 ( curule aediles ) 、 和 市政官 有 相同 權力 , 由 羅馬 人民 任命 的 行省 財政官 xe " 財政官 " ( quaestor ) 所 頒佈 的 命令 中 。 因為 在 皇帝 任 命 總督 的 行省 沒有 財政官 , 因此 這些 省份 也 就 沒有 相當 市政官 所 頒 的 命令 。 7. 法 學者 的 答議 是 指 那些 獲得 授權 訂法 的 人 的 意見 ( opiniones ) 和 決定 ( sententiae ) 。 如果 他們 的 決定 是 一致 的 , 他們 的 決定 即 具 法 律 的 效力 。 如果 不 一致 , ( 其他 ) 司法官 有 權 自由 選擇 他們 所 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