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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謀殺 事件 與 對 事件 的 陳述 結合為 一 」 ( 1975b : 20 ) , 也 是 一 種 「 證據 的 展現 」 ( exhibit in evidence ) , 讓 傅柯 能 將 此 案例 與 法國 大 革命 後 的 法國 農人 情境 相連 。 雖然 他 從未 下 判斷 , 他 是 以 顯示 革命 後 原本 農人 沒有 土地 卻 分配到 土地 , 因而 製造出 貪婪 、 複雜 的 家庭 情境 以及 ( 有限 的 ) 經濟 獨立 ( 希維葉 的 父親 必 須 耕種 自己 以及 太太 遠 在 另 一 個 村落 的 土地 , 而 希維葉 的 土地 靠近 母親 使 他 與 母親 很 接近 ) 。 換句話說 , 傅柯 把 社會 結構 當成 文 本來 「 讀 」 , 且 由 一 個 專業 領域 構連 到 另 一 個 領域 。 但 他 也 控 制 自己 的 自由 聯想 , 以 希維葉 的 生活 以及 他 的 傳記 為本 。 一九六七年 , 傅柯 出版 《 尼采 、 佛洛依德 、 馬克思 》 ( Nietzsche, Freud, Marx ) 而且 在 一九七一 出版 《 尼采 、 系譜學 、 歷史 》 ( Nietzsche, la ge ne alogie, l ' histoire, 1977 ) 。 不獨 是 傅 柯 推崇 這 三 位 知識界 巨人 的 重要性 並 檢視 他們 思想 間 的 共通 相 異處 , 這 也 是 一九六年代 末 及 一九七年代 初 知識界 的 潮流 。 事實 上 , 迄 今 他們 的 思想 仍 支配 巴黎 知識界 。 但 對 傅柯 而 言 , 回歸尼 采 最 明顯 表現 在 他 愈來愈 強調 權力 以及 權力 / 知識 的 模式 。 他 解釋 : 發展 不 必然 建構出 且 確認 一 個 自由 主體 , 反而 是 創造出 漸進 奴 役 自身 本能 的 暴力 。 宗教 一度 要求 人身 獻祭 , 而今 知識 要求 對 我 們 自己 進行 實驗 , 要 我們 成為 知識 的 犧牲品 。 ( 1977 : 163 ) 還 有 什麼 比 這 段 話 更 能 證明 宗教 力量 式微 、 對 科學 的 信仰 、 知 識 、 個人 主義 以及 制度化 間 的 關連性 ?
但 若 由 此 稱 傅柯為 尼采 信 徒 , 就 像 稱 他 為 馬克思 主義 者 一樣 不當 。 一九七五年 , 傅柯 說 他 已 厭 倦 別人 研究 尼采 或 其他 學者 , 就 只是 為 了 評論 他們 : 對 我 而 言 , 我 寧願 利用 我 喜歡 的 學者 。 唯一 能 有效 推崇 像 尼采 等 學者 的 思想 正 是 利用 、 破壞 且 讓 其 思想 發出 抱怨 以及 抗 議 之 聲 。 如果 評論 者 說 我 未 忠於 尼采 的 思想 , 那 一點 也 不 是 我 的 旨趣 所在 。 ( 1975c : 33 ) 但 在 《 我 , 皮埃爾‧希維葉…… 》 以及 《 紀律 與 懲罰 》 , 尼 采 的 思想 的確 幫 傅柯 看清 我們 現在 仍 身處 的 社會 秩序 之 源起 。 在 希維葉 時代 , 心理 分析 知識 還 未 出現 , 因此 無法 以 伊 底 帕斯 情結 來 解釋 。 希維葉 的 鄰人 、 看 著 他 長大 的 村民 以及 一些 記 者 下 的 結論 是 , 只有 瘋子 才 會 做出 這 種 禽獸 不如 的 舉動 。 律師 擬 訂 的 法律 條文 視 弒 親 與 弒 君 的 罪 一樣 嚴重 。 如果 證實 是 心智 健全 者 所 為 的話 , 弒君罪 甚至 比 一般 殺人罪 刑罰 更 重 。 這些 規定 都 是 聽取 醫師 的 建議 才 制定 的 。 基本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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