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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在 一九九四年 十二月 三日 舉行 首 屆 的 台灣 省長 和 北 、 高 兩 直轄市長 的 選舉 , 落實 地方 自治 , 促使 各 級 政府 的 民意 代表性 獲得 全面 的 強化 。 (四) 第三 次 修憲 會議 第三 次 修憲 會議 在 一九九四年 的 五月份 舉行 , 主要 的 議題 就 是 第二 次 修憲 會議 中 沒有 解決 的 「 總統 選舉 方式 」 。 之前 , 國民黨 中常會 通過 成立 「 修憲 策劃 小組 」 ( 一九九三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 , 李登輝 請 副總統 李元簇 擔任 召集人 , 研究 「 委任 直選 」 與 「 公民 直選 」 兩 項 議案 , 最後 提交 國民黨 中常會 決定 。 但 當時 李登輝 的 態度 已經 很 堅定 , 要 採取 「 公民 直選 」 的 方式 , 因為 國會 議員 都 已經 是 人民 選出來 了 , 國會 的 民主 代表性 已經 建立 , 若 總統 改為 直選 , 代表 的 就 是 行政權 民主 代表性 的 強化 。 他 認為 反對 這 個 案子 的 人 , 就 是 想 利用 國民大會 , 認為 只 由 這些 國民大會 代表 來 選 總統 , 比較 好 控制 選舉 , 而 不要 讓 大多數 台灣人 自己 投票 決定 誰 是 國家 領導人 。 一九九四年 四月 , 在 李登輝 的 堅持 下 , 國民黨 十四 全 臨 中全會 通過 總統 直選案 。 接著 他 立刻 咨請 第二 屆 國民 代表 大會 召開 為期 兩 個 月 的 第三 次 修憲 會議 , 而 在 七月 二十九日 通過 把 前 二 次 修憲 的 共 十八 條 的 增修 條文 整理 修正為 十 條 , 其中 最 重要 的 變革 , 是 確定 了 公民 直選 總統 的 制度 , 採 相對 多數 決 的 方式 。 這 項 台灣 政治史 上 巨大 的 變革 , 落實 了 國民 主權 的 理念 , 也 是 前 三 次 修憲 最 具體 的 成果 之 一 。 三 、 第九 任 總統 任內 的 修憲 過程 李登輝 在 第八 任 總統 任內 終結 了 威權 體制 , 卻 尚未 使 他 的 政府 真正 具有 民意 基礎 。 直到 一九九六年 三月 二十三日 , 台灣 舉辦 首 次 的 總統 直接 選舉 , 李登輝 以 五八一萬餘 票 , 五十四% 的 得票率 , 當選 第九 任 總統 , 終於 正式 開啟 民意 政治 的 時代 。 李登輝 在 就任 第九 任 總統 之後 ( 一九九六年 五月 ) , 發覺 憲政 工程 仍 有 幾 項 的 問題 , 舉例 說 : (一) 地方 自治 雖然 有 了 法源 , 但 不能 解決 四級 政府 疊床架屋 的 問題 。 試想 , 小小 的 台灣 , 架 上 中央 、 省 ( 市 ) 、 縣 ( 市 ) 和 鄉鎮 四 級 行政 層級 , 而且 中央 政府 和 台灣省 政府 有效 統治 的 領土 有 高度 重疊 , 這 將 導致 國家 資源 的 浪費 , 行政 效能 的 降低 , 和 分配 不均 的 問題 ; ( 二 ) 政府 體制 調整 的 問題 。 隨著 總統 民選 , 國民大會 的 職權 產生 變化 , 中央 政府 的 組織 和 職權 有 再 釐清 的 必要 。 在 憲法 外部 形式 和 修憲 程序 的 問題 , 則 有 : (一) 憲法 還 是 一九四七年 那 部 外來 的 「 異質 」 憲法 , 維持 著 「 大中國 」 的 觀念 , 不 符合 台灣 的 現狀 ; ( 二 ) 前 三 次 修憲 始終 有 國民黨 一 黨 修憲 的 質疑 ; ( 三 ) 國民大會 代表 利用 修憲 的 獨占權 , 一味 的 自我 擴權 , 造成 憲政 體制 紊亂 , 也 與 社會 的 期望 落差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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