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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元首 , 邀請 朝野 代表 及 各界 賢達 集會 , 也 能 彰顯 他 民選 總統 的 形象 。 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 二十三日 , 李登輝 召開 超黨派 的 「 國家 發展 會議 」 , 討論 憲政 體制 、 經濟 發展 、 兩岸 關係 等 三 項 議題 ; 會議 共 舉行 六 天 , 等於 是 第二 波 修憲 工程 的 準備 會議 , 其 重要 的 意義 , 表現 在 執行長 黃昆輝 在 會 前 所 說 的 : 「 沒有 法律 強制力 , 但 有 政治 拘束力 」 。 會議 最後 達成 一九二項 共識 , 其中 最 重要 的 共識 是 確立 「 省虛級化 」 等 原則 , 凍結 省長 以及 省議員 的 選舉 , 省長 改為 官派 的 省主席 ( 省政府 和 省議會 後來 均 改為 行政院 的 派出 機關 ) ; 其他 例如 , 取消 立法院 的 閣揆 同意權 , 強化 立法院 的 職權 , 停止 鄉鎮市長 選舉 以 改善 選風 , 停止 國大 代表 選舉 改由 政黨 比例 產生 等 幾 點 結論 , 強烈 展示 李登輝 在 獲取 強大 的 民意 認同 後 , 大力 改革 的 決心 。 (二) 第四 次 修憲 會議 第一 次 修憲 會議 以後 的 憲改 工程 , 乃 在 追求 國是 會議 結論 的 「 憲法化 」 , 所以 李登輝 在 國家 發展 會議 閉幕 後 半 年 , 即 籌畫 第四 次 修憲 會議 的 召開 , 主要 就 是 處理 國家 發展 會議 的 結論 如何 落實 。 此時 由於 台灣 已經 邁入 民選 總統 的 時代 , 經歷 中共 武力 的 恐嚇 , 又 面臨 「 香港 九七 大限 」 的 問題 , 朝野 主流 黨派 均 強調 憲法 的 時代性 , 偏向 功能 取向 的 配套 改革 , 所以 期待 藉由 憲法 的 結構性 興革 , 彰顯 國家 跨 時代 的 意念 , 凝聚 國民 的 意志 。 因此 這 次 修憲 , 具有 強化 國家 對 外 主體性 的 作用 。 一九九七年 七月 十八日 , 李登輝 召集 第三 屆 國民大會 舉行 第二 次 會議 , 進行 第四 次 修憲 會議 。 相較 於 前 三 次 的 憲改 均 由 國民黨 一 黨 主導 , 這 次 會議 過程 中 , 國民黨 與 民進黨 首度 表現 高度 合作 的 意願 , 分別 透過 權威 領導 貫徹 兩 黨 的 協議 。 尤其 在 「 省虛級化 」 方面 , 雖然 主要 是 民進黨 等 在野 力量 的 意見 , 但 李登輝 也 考量到 , 小小 的 台灣 卻 需要 四 級 行政 機關 來 運作 , 人民 要 由 四 個 政府 來 管 , 若 不 整頓 一下 不行 。 但 由於 各 方 勢力 的 折衝 , 最後 只 達成 「 精 省 」 的 原則 。 另外 是 調整 中央 政府 的 體制 和 權責 , 建立 傾向 總統制 的 「 雙首長制 」 。 但 因 這 次 憲改 含納 的 議題 十分 廣泛 , 國發會 的 許多 結論 無法 在 有限 的 修憲 會期 內 落實 , 尤其公 投入 憲 和 總統 選制 無法 達成 共識 , 單一 國會 的 變革 和 凍結 鄉 鎮 市長 選舉 也 沒有 處理 , 已經 預約 了 下 一 次 ( 或 多 次 ) 的 憲改 。 (三) 第五 次 和 第六 次 修憲 這 兩 次 修憲 期間 , 由於 台灣 正在 進行 二○○○年 總統 大選 的 激烈 競爭 , 一九九九年 九月 又 發生 九二一 大 地震 , 李登輝 忙 於 助選 和 賑災 , 對 修憲 議題 比較 沒有 具體 的 規劃 。 而 國民大會 則 在 第三 屆 國代 企圖 自我 擴權 , 國代 自主性 提高 , 國 、 民 兩 黨 對 國大 代表 控制性 降低 的 情形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