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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 1,962 in text 595c5c29326d1b284d8eb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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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功罪明 賞罰 。 二十二日 ( 1683.07.16 ) , 施琅 指揮 全軍 與 劉國軒 決戰 , 清軍 分 三 路 直 攻 娘 媽 宮 鄭 軍主 陣地 , 炮火 石矢交攻 , 有如 雨點 , 煙火 蔽天 。 清軍 「 抵死 戮力 擊殺 」 , 鄭軍 則 「 併力 死 鬥 」 。 兩 軍 自辰 鏖戰 至 申 , 鄭軍 終於 戰敗 , 戰船 損失 殆盡 , 軍官 死者 三百餘 人 , 兵士 殺傷 及 船 焚 溺死 者 一萬二千餘 人 , 「 屍 浮 滿 海 , 降 者 五千餘 人 」 。 鄭軍 主力 及 巨艦 , 「 不 數 日 而 全軍覆沒 」 。 主帥 劉國軒 乘 小 船 逃回 臺灣 。 澎湖 海戰 歷時 七 天 , 清軍 一舉 攻占 澎湖 。 清軍 官兵 死傷 二千餘 人 。 鄭克塽 遣人 至 澎湖 施琅軍 前 請 降 清軍 澎湖 大捷 , 「 臺灣 兵民 聞風 俱 各 解體 」 。 康熙 二十二 年 閏 六月 初 八日 ( 1683.07.31 ) , 鄭克塽 遣人 至 施琅軍 前 請 降 。 施琅 指示 , 必須 「 將 土地 人民 悉入 版圖 」 , 遵制 剃髮 , 移入 內地 安插 。 同時 , 咨 送 總督 姚啟聖奏聞 , 並 請 頒敕 招撫 。 康熙 在 敕諭 中 宣布 , 將 臺灣 鄭氏 「 從前 抗 違 之 罪 盡行 赦免 。 仍 從 優敘錄 」 , 務 令 得 所 。 七月 二十七日 ( 1683.09.17 ) , 鄭克塽 、 馮錫範 、 劉國軒 , 各 將 南明 所 頒冊 印上 繳 施琅 , 向 清 政府 正式 投降 , 其 奉 南明 永曆 為 正朔 凡 三十七年 , 至 此 終止 。 議 臺灣 「 應 棄 」 、 「 應 留 」 鄭克塽 投降 , 施琅 以 臺灣 或 「 棄 」 或 「 守 」 請旨 。 康熙 曾 一度 認為 : 「 臺灣 僅 彈丸 之 地 , 得 之 無 所 加 , 不得 無所損 。 」 因之 「 棄 」 、 「 留 」 之 爭 達 半 年 。 有 人 主張 「 空 其 地 , 任 夷人 居 之 , 而 通款 納貢 。 即為 賀蘭 所有 , 亦 聽 之 。 」 十二月 , 在 臺灣 「 棄 」 、 「 留 」 會議 時 , 施琅 力主 留守 臺灣 , 但 有 主張 「 遷 其 人 , 棄 其 地 者 」 。 於是 施琅 上 《 恭陳 臺灣 棄 留 疏 》 , 指出 臺灣 雖 屬 外島 , 實關 四 省 之 要害 」 , 「 棄 之 必 釀 大禍 , 留 之 則 永 固 邊 囿 」 , 臺灣 「 斷斷 乎 不可 棄 」 。 康熙 閱疏 , 改變 了 前 此 對 臺灣 的 看法 , 說 : 「 臺灣 棄 取 , 所 關 甚 大 。 」 「 棄 而 不 守 , 尤 為 不 可 」 。 命 議政 王 大臣 會議 具奏 。 康熙 二十三年 ( 1684 ) 四月 , 定於 臺灣 設 一 府 三 縣 ( 臺灣府 、 臺灣 、 鳳山 、 諸羅 三 縣 ) ; 巡道 一 員 , 隸屬於 福建省 。 設 總兵官 一 員 、 副將二員 、 兵 八千 , 鎮守 臺灣 。 澎湖 設 副將 一 員 , 兵 二千 鎮守 。 臺灣 與 大陸 重新 統一 起來 。 展界 臺灣 未 降 時 , 清廷 嚴行 遷界令 , 將 東南 沿海 居民 內遷 三十 至 五十 里 , 以 斷絕 與 海 上 鄭氏 貿易 交通 。 因 臺灣 已 平 , 命 閩 、 粵 、 江 、 浙 沿海 展界 , 令民 耕種 , 其 土地 歸還 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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