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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 市場 , 全 國 的 外匯 交易 透過 銀行 結售匯 體系 和 代理 交易 全部 納入 全 國 銀行 間 外匯 市場 , 保證 了 外匯 資源 在 全 國 範圍 內 根據 市場 信號 合理 流動 。 二 , 統一 了 人民幣 市場 匯價 , 全 國 銀行 間 外匯 市場 實行 聯網 運作 。 三 , 形成 了 兩 個 層次 的 市場 : 客戶 與 外匯 指定 銀行 之間 的 市場 , 銀行 間 外匯 市場 , 包括 外匯 指定 銀行 之間 以及 外匯 指定 銀行 與 中央 銀行 之間 的 外匯 交易 , 這 種 市場 結構 基本 上 與 國際 規範 的 外匯 市場 相 一致 。 四 , 在 交易 品種 上 , 從 美元 和 港元 的 交易 擴展到 日圓 的 交易 。 五 , 改變 過去 對 中資 企業 實行 了 銀行 強制 結匯 制度 , 允許 部分 中資 企業 開立 外匯 帳戶 , 保留 一定 限額 的 經常 項目 外匯 收入 , 有利於 中資 企業 一定 範圍 內 自行 決定 保留 或 賣出 外匯 收入 , 提高 利用 外資 效率 , 這 使得 中資 企業 成為 外匯 市場 的 間接 參與 者 。 一九九四年 底 , 中國 外匯 交易 系統 已 連通 上海 、 深圳 、 北京 等 二十二 個 中心 城市 。 在 一九九四年 外匯 體制 改革 和 實現 外匯 管理 體制 並 軌 過程 中 , 央行 為 了 維護 匯率 穩定 , 經常 干預 外匯 市場 , 參與 外匯 買賣 , 由 此 貨幣 政策 長期 陷入 兩難 境地 : 一方面 是 宏觀 調整 要 緊縮 貨幣 , 另一方面 是 為 了 收購 進入 中國 的 外匯 , 相應 增加 基礎 貨幣 供給 。 在 穩定 匯率 和 緊縮 貨幣 這 個 兩難 選擇 , 中國 政府 歷來 認為 穩定 匯率 比較 重要 , 因為 匯率 牽涉到 出口 , 而 出口 左右 了 經濟 增長 。 一九九四年 後 所 實行 的 有 管理 的 浮動 匯率 制度 , 基本 上 是 管理 多 , 浮動 得 少 , 並 不 是 真正 的 有 管理 浮動 匯率 制 。 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 一日 , 中國 成為 國際 基金 組織 第八 條款 國 , 除了 對 私人 的 單方面 轉移 仍 有 一定 的 限制 之外 , 開始 實施 在 經常 項目 下 的 人民幣 自由 兌換 的 階段性 目標 , 履行 經常 項目 下 廢除 歧視性 貨幣 措施 、 實現 支付 自由化 和 貨幣 可 兌換 等 三 項 義務 。 二○○ 二 年 , 對照 國際 貨幣 基金 組織 確定 的 資本 項 下 四十三 個 交易 項目 , 中國 完全 可以 兌換 和 基本 可 兌換 ( 經 登記 或 核准 ) 的 有 十二 項 , 占 二八% , 有 限制 的 十六 項 , 占三七% , 暫時 禁止 的 有 十五 項 , 占三五% 。 5 相較 於 人民幣 經常 項目 , 在 人民幣 資本 項目 可 兌換 方面 嚴重 滯 後 。 6 從 一九九○年代 中期 至 二○○ 五 年 , 中國 實行 的 是 「 以 市場 供需 為 基礎 的 、 單一 的 、 有 管理 的 浮動 匯率 制度 」 。 期間 , 影響 人民幣 匯率 形成 的 參數 包括 : 銀行 結匯 制度 , 銀行 結匯 同 頭寸 管理 , 央行 外匯 市場 操作 , 銀行 間 市場 撮合 交易 制度 , 以及 銀行 間 市場 匯率 浮動 區間 管理 。 這 個 時期 的 匯率 制度 一方面 實現 了 從 官方 匯率 到 市場 生成 匯率 的 轉折 , 有利於 匯率 的 穩定 , 還 為 實現 匯率 制度 的 國際 市場 接軌 奠定 了 基礎 。 另一方面 , 人民幣 匯率 的 形成 不 完全 由 外匯 的 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