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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徒刑 。 日本 當局 的 分離 訟判 繼續 進行 , 接著 是 審理 農組 中央 常任 委員長 簡吉 ( 年 31 ) 的 臺共 案件 。 簡案 於 1934 年 5 月 1 日午 前 九時 在 高等 法院 複審部 開庭 時 , 依然 由 宮 原 審判長 , 志邨 、 岩淵 兩 陪 席 判官 , 中村 八十一 檢察官 , 以及 古屋 貞雄 、 楊基先 兩 辯護士 等 出庭 , 至 午後 零時半 審完 ( 註 41 ) 。 依據 《 臺灣 日日新 報 》 所 報導 , 簡吉所 供述 的 心境 如 右 : 「 余 之 運動 , 非 共產主義 運動 , 乃 為 農民 解放 之 根本 運動 , 故 余 並 無 入 臺共 云云 , 極力 否認 其 為 臺共 黨員 也 ! 」 ( 註 42 ) 《 臺灣 日日新 報 》 一貫 以 抹黑 簡吉 為 職責 , 這 段 引述 的話 , 未必 真確 , 讀者 應該 有 保留 的 採信 ( should take it with a grain of salt. ) 。 1934 年 6 月 連續 開庭 兩 天 , 全體 案犯 出庭 , 檢查 官中村 八十一 「 論告 」 每 個 人 「 罪行 」 , 一一 提出 「 求 刑 」 , 然後 義務 律師 辯護 , 接著 王萬得 、 潘欣信 、 謝雪紅 等 提出 申述 。 臺灣 法院 有史以來 之 重大 事件 , 聳動 臺灣 社會 視聽 的 臺灣 共產黨 事件 , 一 群 被告 四十五 名 , 長達 四 年 未 判決 之 監獄 生活 , 多達 一萬 張 預審 調查書 , 五十餘 次 公審 開庭 , 留下 了 三千餘 張 公審 調查書 之 記録 , 終 達到 最後 結局 , 定罪 之 日 為 1934 年 6 月 30 日 。 宣告 判決 之 日 , 臺北 地方 法院 合議部 第一 公庭 , 外圍 拉 了 兩 條 非常 顯眼 的 警戒線 , 在 穿 著 制服 或 私服 的 警官 、 憲兵 森嚴 的 戒備 中 , 正午 前 九時 , 宮 原 增 次 審判長 、 志邨 、 岩淵 兩 陪 席 判官 、 中村 八十一 檢察官 、 古屋 律師 以及 以下 各 相關 律師 見證 下 開庭 。 宮 原 增 次 首席 法官 大致 採定 檢察官 的 求刑 , 因 犯人 他們 召開 了 三 次 文協 、 農組 聯合 會議 , 成立 臺灣 赤色 救援會 等 罪行 , 宣告 下列 判決 : 潘欽信 懲役 十五 年 , 謝氏 阿女 ( 謝雪紅 ) 懲役 十三年 , 王萬得 、 蘇 新 、 趙港 各 懲 役 十二 年 , 陳德興 、 劉守鴻 、 蕭來福 、 顏石吉 、 簡吉 各 懲 役 十 年 , 莊守 懲役 八 年 , 莊春火 、 吳拱照 、 詹以昌 、 張茂良 各 懲 役 七 年 , 林日高 、 陳崑崙 、 簡娥 各 懲 役 五 年 , 吉松喜清 、 盧新發 、 郭德金 、 楊克煌 各 懲 役 四 年 , 洪朝宗 、 高甘露 、 吳錦清 、 廖瑞發 各 懲 役 三 年 , 津野助好 、 朱阿輝 、 林殿烈 ( 1906-1988 ) 、 林朝宗 ( 1900-1997 ) 、 宮本 新太郎 、 周坤棋 、 林潔材 、 施茂松 、 陳朝陽 、 張園梅 、 陳義慶 、 林文評 、 翁 由 、 詹木枝 ( 1908-1952 ) 、 陳振聲 、 李媽喜 則 各 懲 役 二 年 ( 註 43 ) 。 其中 , 詹以昌 在 1940 年 2 月 才 「 特赦 」 「 減刑 」 釋放 ; 簡吉 禁錮 刑期 十 年 , 一直 服刑 到 1941年 年底 才 出獄 。 王敏川 判決書 上 注明 「 非 共產黨員 」 , 雖 判刑 四 年 , 但 卻 蹲 滿 六 年 的 黑獄 , 到 1938年 王敏川 才 得 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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