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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年 以前 其實 都 小於 棉花 。 34 棉花 在 印度 銷往 中國 商品 中 具有 無與倫比 的 地位 正好 發生 在 西印度 地區 舊 貿易 中心 蘇拉特 ( Surat ) 衰落 , 而 孟買 ( Bombay ) 興起 之 時 。 在 此 轉變 中 , 許多 富有 的 祆教 商人 ( 稱為 Parsees 或 Parsis ) 挾帶 著 大量 的 資金 , 由 蘇拉特 遷移到 孟買 。 祆教 商人 與 孟買 當地 的 印度教 買辦 ( 稱為 banias ) 一起 出資 來 發展 孟買 附近 固加拉特 ( Gujerat ) 地方 棉花 的 生產 與 行銷 ; 而 孟買 則 被 利用 來 作為 出口 棉花 到 中國 的 主要 港口 。 35 值 此 機會 , 祆教 商人 在 對 華 貿易 上 遂 扮演 起 重大 的 角色 。 他們 與 其他 的 「 港腳 商人 」 ( 大部分 為 英國人 , 但 居於 印度 ) 為 主要 的 棉花 出口 者 。 若是 利用 公司 的 墊款 與 船運 , 貨主 都 事先 同意 將 出售 棉花 後 所 取得 的 現金 ( 或 債權 ) 完全 交給 「 特別 委員會 」 來 運用 。 實際 上 則 以 「 港腳 商人 」 自運 自銷 為主 。 至於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自己 則 很少 從事 於 棉花 的 交易 。 36 最後 一 個 問題 是 , 棉花 突然 大量 進口 , 中國 市場 能否 吸收 ? 答案 是 肯定 的 。 因為 廣東 、 廣西 兩 省 經常 迫切 需要 棉花 的 供應 。 37 雖然 每 年 都 有 大量 的 「 南京 」 ( nankeens ) 棉布 從 長江 三角洲 運到 廣州 , 而且 其 品質 也 都 比 兩 廣 土 布 優越 , 可是 其 售價 也 更 高 。 更 何況 這些 「 南京 」 棉布 都 是 運來 出口 , 而 非 供 當地 消費 的 。 38 大量 進口 印度 棉花 使 廣東 、 廣西 兩 省 可以 製造 便宜 的 棉布 供 當地 使用 。 39 後來 , 十九世紀 初 孟加拉 ( Bengal ) 一帶 所 產 的 棉花 也 運銷 中國 , 40 福建 完全 吸收 了 這些 商品 。 41 由於 中國 市場 的 吸收 能力 很 強 , 印度 棉花 的 進口 也 就 持續 成長 。 雖然 在 1823 年 以後 , 棉花 的 相對 地位 讓步 給 鴉片 , 每 年 進口 的 棉花 在 絕對 數量 上 還是 繼續 在 成長 。 直到 鴉片 戰爭 前 也 一直 維持 著 這樣 的 趨勢 。 【 參考 圖 一 】 依據 「 特別 委員會 」 在 1803年 時 的 回顧 , 「 以 物易物 」 方式 的 起源 如 下 : 把 茶葉 合同 的 相對 比率 等同 於 毛料 的 計劃 , 源始 於 行商 因 後 一 商品 慘遭 損失 , 而 依 等 比率 分配 茶葉 則 被 視為 一 公平 的 補償 。 在 此 原則 下 我們 認為 該 手段 公平 而 正當 , 而且 在 同 一 原因 仍 存在 時 , 此 一 制度 在 任何 狀況 下 都 應 被 遵守 。 43 不過 , 實際 上 , 最初 只 有 那些 信譽 卓著 的 行商 才 被 允許 參與 這 項 茶葉 ── 毛料 「 以 物易物 」 交易 。 後來 , 由於 要 擴大 參與 , 以 便利 茶葉 的 採購 和 議價 的 空間 , 自 1787-1788 年 貿易 季 起 , 所有 開業 行商 都 被 納入 這 一 作法 。 44 總結 上文 , 我們 有 以下 之 發現 。 「 折抵 法案 」 不止 消除 了 走私 , 擊敗 了 歐陸 的 公司 , 而且 也 大大 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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