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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的 改造 放 在 首位 , 透過 政治 體制 的 改革 把 一 個 外來 威權 體制 改造 為 現代 民主 國家 。 中華民國 在 台灣 的 舊 法統 , 一 是 源自於 一九一一年 辛亥 革命 結束 帝制 , 創建 中華民國 。 但 那時 台灣 已 被 滿清 皇朝 割讓給 日本 , 處於 日本 殖民 統治 之下 , 不 是 中華民國 的 一 部分 。 二 是 源自 於 二 次 世界 大戰 結束 後 , 一九四七年 公布 的 中華民國 憲法 。 當時 按照 開羅 宣言 和 波茨坦 公告 , 台灣 已 歸還 中華民國 。 直到 今天 , 台灣 仍 處於 中華民國 有效 統治 之下 ; 而 中華民國 在 台灣 施行 的 , 仍 是 半 世紀 前 在 中國 大陸 制訂 的 中華民國 憲法 。 然而 半 個 世紀 以來 , 這 部 中華民國 憲法 既是 國民黨 政府 統治 台灣 的 合法性 來源 , 又 是 台灣 走上 民主 之 路 的 障礙 。 中華民國 憲法 公布 和 施行 之 時 ( 一九四七年 元旦 公布 , 一九四七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施行 ) , 正 是 國 共 兩 黨 在 中國 大陸 內戰 激烈 進行 的 年代 。 一九四八年 四月 十八日 , 國民大會 第一 次 會議 第十二 次 大會 上 , 莫德惠 、 王世杰 等 一千二百零二 人 提案 制定 「 動員戡亂 時期 臨時 條款 」 。 南京 國民 政府 於 一九四八年 五月 一日 公布 施行 , 此時 距 憲法 施行 僅 四 個 多 月 。 一九四九年 十月 , 中共 在 北京 宣布 成立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 十二月 , 中華民國 政府 從 中國 大陸 撤退 , 遷至 台灣 。 從此 , 台灣海峽 兩岸 存在 兩 個 互 不 承認 的 敵對 國家 。 在 大陸 , 中共 宣布 「 廢除 偽法院 」 、 「 廢除 偽 憲法 」 , 重建 共產 中國 的 「 新 法統 」 。 一度 準備 武力 進攻 台灣 。 由於 一九五○年 六月 韓戰 爆發 , 美國 第七 艦隊 進入 台灣海峽 , 迫使 毛澤東 放棄 進攻 台灣 的 軍事 部署 。 在 台灣 , 中華民國 繼續 維護 著 舊 中國 的 舊 法統 , 僅僅 把 台灣 當做 反攻 大陸 的 基地 。 一九五○年代 至 一九七○年代 , 「 動員戡亂 時期 臨時 條款 」 曾 四 度 修訂 : 一九五四年 二月 十九日 , 第一 屆 國民大會 第二 次 會議 在 台北 舉行 , 莫德惠 等 八十七 位 代表 提出 臨時 動議 : 「 請 由 大會 決議 , 動員戡亂 時期 臨時 條款 繼續 適用 案 。 」 其 要旨 為 : 「 現在 急 欲 反攻 大陸 , 動員 勘亂 的 情勢 更為 緊張 , 本 條款 不能 廢止 , 固 不 待 言 。 目前 由於 大陸 淪陷 , 在 台 代表 總額 三分之二 出席 , 既 不可能 , 則 對於 本 條款 之 廢止 與 修改 , 均 難 實現 , 本 條款 在 未 依照 法定 程序 廢止 與 修改 以前 , 自應 繼續 有效 。 」 此 臨時 提案 經 國民大會 於 三月 十一日 議決 通過 15 。 一九六○年 二月 大法官 會議 作成 釋 字 第八十五號 解釋 , 認為 「 憲法 所 稱 國民大會 代表 總額 , 在 當前 情形 , 應 以 依法 選出 而 能 應 召集會 之 國民大會 代表 人數 為 計算 標準 。 」 因此 第一 屆 國民大會 第三 次 會議 得以 在 一九六○年 三月 十一日 通過 「 動員戡亂 時期 臨時 條款 」 第一 次 修訂案 。 其 修訂 內容 為 : ● 動員 勘亂 時期 總統 、 副總統 得 連 選 連任 , 不 受 憲法 第四十七 條 連任 一 次 之 限制 。 根據 這 一 修訂 , 蔣介石 得以 在 一九六○年 、 一九六六年 、 一九七二年 連任 中華民國 第三 、 四 、 五 屆 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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