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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 不 是 自保羅 才 開始 , 而是 某些 先知 ( 耶利米 、 以西 結 ) 已經 ( 儘管 只是 有時候 ) 這麼 相信 : 神將 某些 法規 有如 重軛 或 懲罰 加 在 人民 身 上 , 正 如同 民俗 神話 裡 加 在 亞當 身 上 的 勞苦 與 死亡 。 ( 以色列 的 )法 並非 永恆 的 如 中國人 的 道 ( Tao ) 、 或 印度人 的 法 ( Dharma ) , 而是 由 耶和華 熱切 地 監視 著 是否 被 遵行 的 一 種 實定 的 神聖 法規 。 神 的 法典 後來 才 時而 被 申命記 學派 的 倫理 理性 主義 稱為 " 永恆 的 " ( 〈 申命記 〉 4 : 2 ) , 並且 稱頌 神 的 公正 秩序 原本 就 具足 倫理 的 完美性 ( 4 : 8 ) , 這 是 其他 人民 絕 未 享有 的 。 只不過 這 種 時而 出現 的 說教性 論證 並 未 涵蓋 法律 的 " 契約 " 性格 所 不可 避免 產生 的 典型 態度 。 神 的 舉措 掌握在 自己 手 裡 , 說 變 就 變 。 儘管 神 也 會 因 契約 而 受到 束縛 , 但 那 也 是 出於 祂 自己 的 自由 決斷 。 永恆 的 秩序 是 直到 祭司 的 編纂 之後 才 為 人 所 知 , 而且 幾乎 全 都 是 祭禮 上 的 規範 或 牽涉到 俘囚 時期 躍居 祭祀 壟斷 的 亞倫族人 的 權利 的 規範 , 正 因為 這些 規範 是 變革 更 新 的 , 所以 才 被 激昂 地 附加上 這樣 的 表現 : 永恆 的 法規 ( chuqqath ' olam ) ──〈出 埃及 記〉 27 : 21, 〈 利 未 記 〉 3 : 17, 16 : 31, 23 : 14, 31 : 41, 〈 申命記 〉 12 : 1, 是 關於 祭禮 的 規範 ; 〈 利 未 記 〉 7 : 37, 24 : 3, 〈 民數 記 〉 18 : 23, 是 關於 俘囚期 以來 的 祭司法 法規 ; 〈 創世記 〉 9 : 16 裡 的 berith ' olam ( 永遠 的 契約 ) 則 是 挪亞 契約 的 神學 建構 。 唯一 的 一 個 世俗性 的 " 永恆 的 " 法規 , 亦即 以色列 與 格耳林姆( 寄居 者 ) 永遠 都 享有 同等 的 權利 的 規定 , 同樣 也 是 俘囚 時期 由 祭司 所 創造 的 變革 。 人們 正 可以 從 " 永恆 的 " 這 個 詞彙 的 使用 裡 , 得知 哪些 是 更新 的 規定 。 以色列 古代 文學 裡 從來 未曾 主張 , 除 此 別 無 其他 社會 秩序 , 由於 其 內在 的 完美性 , 本身 是 永遠 不可 變更 的 , 因此 也 是 耶和華 所 守護 的 。 最 具 特徵性 的 是 , 當 約伯 要求 神 解答人 的 存在 裡 的 秩序 之 不 公義 時 , 神 在 雷雨 中 現身 , 一 句 不 提 祂 安頓 人類 關係 之 秩序 的 智慧 ── 諸如 儒教 所 認為 理所當然 的 那樣 , 而是 徹頭徹尾 地 只 辨證 其 於 自然 發生 的 事情 裡 的 崇高 力量 與 無上 偉大 。 直到 早期 基督教 的 自然法 學說 形成 的 時代 為止 , 此 一 取決 於 歷史 的 神 的 特質 持續 發揮 著 巨大 的 影響力 。 打 一 開始 , 耶和華 便 具有 某些 超越 以色列 立場 的 特色 , 換言之 , 在 關於 耶和華 的 觀念 裡 存在 著 某些 普世性 的 特質 , 更 貼切 地 說 , 這些 特質 毋寧 是 存在 於 ── 基於 純粹 歷史 緣由 ── 以色列 誓約 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