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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不僅 顯示 在 漢摩 拉比 法典 裡 毫無 疑問 的 相對 應 處 6 , 尤其 是 顯示 於 既已 發展 的 貨幣 經濟 裡 7 。 除了 實物 借貸 ( 〈 出 埃及 記〉 22 : 14 ) 和 牲口 的 康曼達 ( 〈 出 埃及 記〉 22 : 10 ) 8 之外 , 也 有 貨幣 借貸 ( 〈 出 埃及 記〉 14 : 25 ) 和 貨幣 存款 ( 〈 出 埃及 記〉 22 : 7 ) 。 人命金 和 罰金 都 是 以 貨幣 來 給付 。 動產 抵押 、 奴隸 買賣 、 尤其 是 親生子 的 買賣 ( 〈 出 埃及 記〉 21 : 1f. ) 以及 無疑 的 將 自己 賣 為 債務 奴隸 的 情形 9 , 也 都 存在 。 作為 訓誡 的 一 部分 而 附屬 在 真正 的 法規 裡 的 祭典 規定 ( 〈 出 埃及 記〉 23 : 14f. ) , 全然 是 一 種 定居 的 農耕民 的 規定 。 後來 普遍 被 接受 的 牧羊人 的 大 祭典 踰越節 , 根本 提 都 沒 提到 10 。 出現 的 反而 是 後來 與 踰越節 連結 在一起 的 無 酵 麵包節 ( 除 酵節 ) , 這 也 是 一 種 農民 的 節慶 。 至於 其他 的 慶典 也 都 是 與 農耕 和 收穫 有 所 關連 。 就 此 一 法律 集 ( 契約 之 書 ) 的 " 精神 " 而 言 尤 具 特徵性 的 是 訴訟法 、 奴隸 法 與 寄居 者 法 。 律法 書 的 這 個 部分 及 其 訓誡 的 附錄 最 能夠 與 下列 這 類 法律 相 比較 , 亦即 : 為 了 調解 城市 貴族 與 平民 之間 的 鬥爭 而 由 希臘 的 仲裁 者 11 與 羅馬 的 十 人 委員會 12 所 制定 的 法律 , 以及 類似 的 、 但是 由 美索不達米亞 的 支配 者 根據 祭司 影響 下 的 福利 政策 而 針對 同樣 的 關懷點 所 制定 的 法律 。 最為 廣泛 的 規定 則 非 訓誡 的 那 部分 莫 屬 : 不能 收受 賄賂 ( 〈 出 埃及 記〉 23 : 8 ) , 不能 枉屈 窮人 ( ebjon ) 的 權利 而 偏向 有 地位 者 ( 〈 出 埃及 記〉 23 : 6 ) , 以及 , 擺在 首位 的 , 不能 應 和 多數 人 的 要求 而 扭曲 現行 的 法律 ( 〈 出 埃及 記〉 23 : 2 ) 。 最後 這 一 則 顯然 是 當 所謂 的 多數 者 ( rab ) 是 指 未 居 官職 但 屬 完全 自由民 的 平民 ( plebs ) 時 方 有 可能 。 寄居 者 不能 被 壓榨 ( 〈 出 埃及 記〉 22 : 21 ) , 也 不能 ( 在 訴訟 上 ) 受到 不 公平 的 對待 ( 〈 出 埃及 記〉 23 : 9 ) 。 對於 純粹 的 畜牧 者 可能 毫無 實質 經濟 意義 可 言 的 安息年 , 被 明白 認定為 勞作 牲畜 、 奴隸 ( " 女奴 之 子 " ) 13 與 寄居 者 的 休息 日 ( 〈 出 埃及 記〉 23 : 12 ) 。 在 此 必然 要 假定 , 此 處 的 寄居 者 被 認為 是 田地 耕作 者 , 是 身處 城市 團體 之外 的 隸農 。 我們 已 討論 過 , 安息年 在 現今 的 文本 裡 , 要不是 後來 才 添加 進去 的 , 就 是 原來 意思 已 有 所 扭曲 的 15 。 不過 , 最 激進 的 還 是 債務法 以及 與 之 直接 相 關連 的 奴隸 法 。 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