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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 此 一 法律 集 ( 契約 之 書 ) 的 " 精神 " 而 言 尤 具 特徵性 的 是 訴訟法 、 奴隸 法 與 寄居 者 法 。 律法 書 的 這 個 部分 及 其 訓誡 的 附錄 最 能夠 與 下列 這 類 法律 相 比較 , 亦即 : 為 了 調解 城市 貴族 與 平民 之間 的 鬥爭 而 由 希臘 的 仲裁 者 11 與 羅馬 的 十 人 委員會 12 所 制定 的 法律 , 以及 類似 的 、 但是 由 美索不達米亞 的 支配 者 根據 祭司 影響 下 的 福利 政策 而 針對 同樣 的 關懷點 所 制定 的 法律 。 最為 廣泛 的 規定 則 非 訓誡 的 那 部分 莫 屬 : 不能 收受 賄賂 ( 〈 出 埃及 記〉 23 : 8 ) , 不能 枉屈 窮人 ( ebjon ) 的 權利 而 偏向 有 地位 者 ( 〈 出 埃及 記〉 23 : 6 ) , 以及 , 擺在 首位 的 , 不能 應 和 多數 人 的 要求 而 扭曲 現行 的 法律 ( 〈 出 埃及 記〉 23 : 2 ) 。 最後 這 一 則 顯然 是 當 所謂 的 多數 者 ( rab ) 是 指 未 居 官職 但 屬 完全 自由民 的 平民 ( plebs ) 時 方 有 可能 。 寄居 者 不能 被 壓榨 ( 〈 出 埃及 記〉 22 : 21 ) , 也 不能 ( 在 訴訟 上 ) 受到 不 公平 的 對待 ( 〈 出 埃及 記〉 23 : 9 ) 。 對於 純粹 的 畜牧 者 可能 毫無 實質 經濟 意義 可 言 的 安息年 , 被 明白 認定為 勞作 牲畜 、 奴隸 ( " 女奴 之 子 " ) 13 與 寄居 者 的 休息 日 ( 〈 出 埃及 記〉 23 : 12 ) 。 在 此 必然 要 假定 , 此 處 的 寄居 者 被 認為 是 田地 耕作 者 , 是 身處 城市 團體 之外 的 隸農 。 我們 已 討論 過 , 安息年 在 現今 的 文本 裡 , 要不是 後來 才 添加 進去 的 , 就 是 原來 意思 已 有 所 扭曲 的 15 。 不過 , 最 激進 的 還 是 債務法 以及 與 之 直接 相 關連 的 奴隸 法 。 因為 奴隸 首先 被 想到 的 就 是 債務 奴隸 , 無論 是 自己 賣身 為 奴 , 或是 父母 在 貧困 之 際 將 他 賣 為 奴隸 ( 在 羅馬 就 是 被 置於 " 約束 " mancipium ) 。 確實 , 限制 典當 的 訓誡 ( 禁止 典當 衣服 : 〈出 埃及 記〉 22 : 26 ) 在 以色列 的 法律 集 裡 , 並 不如 漢摩拉比 法典 走 得 那麼 遠 ( 禁止 典當勞 作 牲畜 ) 。 反之 , 訓誡 裡 卻 包含 著 影響 相當 深遠 的 禁令 : 借貸 給 貧窮 的 同胞 時 , 既 不許 使 他 蒙受 損害 , 也 不許 向 他 收取 利息 ( neschek ) ( 〈 出 埃及 記〉 22 : 25 ) 16 ── 猶太人 對 內 道德 與 對 外 道德 之 區隔 的 來源 ── , 這 在 巴比倫 的 法律 裡 是 未曾 見到 的 。 此 一 禁令 主要 是 源自於 鄰人 團體 ( Nachbarschafts-verband ) 有 義務 在 危難 時 提供 無 息 援助 的 古老 的 兄弟 倫理 ( Bruder-lichkeitsethik ) 。 文本 裡 相當 一般 又 模糊 的 行文 方式 , 排除 了 此 一 規定 來自於 實際 法律 生活 的 可能 。 這 是 個 宗教 命令 , 並且 成為 下述 這些 法律 規定 的 補充性 訓誡 ── 這些 規定 由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