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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雅 比 人 請求 與 ( 亞捫 王)拿 轄立 約 ( 〈 撒 母 耳 記上 〉 11 ; 1 ) 。 在 所有 這些 情形 裡 , 正 如 耶和華 與 以色列 之間 一樣 , 都 是 不 平等 的 相互 間 的 " foedus iniquum " ( 不 平等 契約 ) ; 相反 的 , 雅各 與 拉班 之間 的 契約 就 是 個 " foedus aequum " ( 對等 契約 , 〈 創世記 〉 31 : 44 ) 。 推羅 背負 的 國際法 稱為 " 兄弟 契約 " ( berith achim, 〈 阿摩司書 〉 1 : 9 ) 。 總之 , 我們 從 這些 例子 已 可 得知 , 將 berith ( 契約 ) 轉譯為 " Bund " ( 盟約 ) 是 完全 正確 的 , 並且 這 對 整 個 古代 以色列 的 宗教 而 言 具有 絕對 中心 的 意義 , Kautzsch ( Biblische Theologie des Alten Testaments, S. 60 ) 否認 這 點 , 便 是 大錯特錯 了 。 大衛 ( 〈 撒 母 耳 記下 〉 5 : 3 ) 正 是 在 同樣 的 精神 下 與 長老 立下 契約 而 成為 以色列 的 王 , 如同 從前 耶和華 成為 以色列 的 神 。 七十子 聖經 ( Septuaginta, 譯 按 : 西元 前 270年 左右 完成 的 最 古老 的 希臘文 舊約 ) 將 berith 譯為 δ ι α θ ?
 
κ η ( testament ) , 而 不 是 σ υ ν φ ?
 
χ η ( covenant ) , 這 是 符合 其 時代 的 見解 , 而 非 古老 歷史 年代 的 理念 。 祭司 編纂 本 ( 所謂 的 " P " 典 ) 的 神觀 , 就 像 在 陳述神 對 挪亞 、 亞伯拉罕 、 非尼哈 ( 〈 民數 記 〉 25 : 12 ) 的 應許 時 所 表現出來 的 , 相應 於 其 對 berith 的 見解 : 此 乃 一 種 唯有 透過 特別 的 莊重 與 外在 表徵 而 受到 保證 的 、 單方面 給予 特權 的 神 的 許諾( 〈 創世記 〉 9 : 9f. ) 。 ( 參見 Holzinger, Genesis-Kommentar, S. 129f., 尤其 是 Valeton, ZAW, XII. X., 1892, S. 1f., 224, 對於 語言 使用 的 詳細 研究 ) 。 對於 末世論 , 也 有 與 禽獸 的 契約 ( 〈 何西阿書 〉 2 : 18 ) 。 意指 " 特權 " 的 契約 見 〈 民數 記 〉 18 : 19 , 意指 " 規定 " 的 契約 ( " 鹽 的 契約 " ) 見 〈 利 未 記 〉 2 : 13 。 P典 從未 指 西奈法 是 契約 , 但 J典 則 認為 何烈 契約 與 摩押 曠野 的 契約 都 是 典型 的 雙邊 契約 ( foedera ) 。 ( 根據 〈 以 賽亞書 〉 24 : 5 ) 以色列 破壞 了 " 永遠 的 契約 " ( berith golam ) 。 如同 常 受 矚目 的 , " karah berith " ( 締結 契約 ) 的 表達 , 相當於 羅馬 的 " foedus icere " 與 希臘 的 " ?
 
ρ χ ι α τ ?
 
μ ν ε ι ν " 。 在 〈 尼希米記 〉 裡 此 種 語法 已經 逐漸 消失 , 並 以 amanah 來 取代 berith 。 所謂 " P "典 、 " J " 典指 的 是 對 摩西 五 書 資料 來源 的 分別 。 按 先後 列下 ︰ 1. 耶 和 華典 ( Yahwist ) , 或 稱 J 典 ; 2. 耶洛因典 ( Elohist ) , 或 稱 E 典 , 稱主 為 耶洛因 ; 3. 申典 ( Deuteronomist ) , 即 申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