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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 開口 是 正常 的 , 但 身為 主管 , 你 還是 得 做 該 做 的 事 。 員工 辭職 如果 有 員工 決定 離職 , 你 可能 會 有點 不滿 。 如果 要 離職 的 人 是 很 好 的 員工 , 你 非常 想 留住 對方 , 可以 試 著 和 對方 討論 為什麼 要 離職 , 以及 是否 有 方法 可以 讓 對方 留下 。 有時候 , 有 些 人 是 對 工作 不 滿意 而 心 生 辭意 , 如果 能 讓 對方 紓 發 情緒 , 並 讓 他 覺得 有 改善 , 也許 問題 就 能 解決 。 如果 無法 說服 對方 留下 ( 或 對方 不 想 留下 ) , 可以 考慮 要求 對方 按照 一般 習慣 , 給予 公司 兩 週 的 交接 緩衝期 。 如果 你 需要 時間 尋找 適合 的 人選 , 或者 需要 時間 和 對方 討論 檔案 或 專案 的 內容 , 可以 要求 對方 再 待 一 段 時間 。 員工 通常 都 會 願意 給 公司 兩 週 的 緩衝期 , 不會 立即 離職 , 因為 他們 希望 主管 能 為 自己 撰寫 下 一 份 工作 的 推薦函 。 但是 , 如果 要 離職 的 員工 沒有 什麼 重要 的 工作 需要 交接 , 再 多 待 一 段 時間 可能 會 影響 其他 員工 的 工作 , 或 對方 可能 會 向 其他 員工 抱怨 公司 , 就 應該 請 對方 盡 早 離開 。 當 員工 離職 時 , 你 可能 需要 做 一些 調整 以 確定 所有 工作 都 有 人 負責 , 直到 錄取 新 的 員工 為止 。 可能 需要 請 其他 員工 暫時 多 承擔 一些 工作量 。 1  關於 年齡 歧視 問題 , 中華民國 「 就業 服務 法 」 第五 條 有 明文規定 : 為 保障 國民 就業 機會 平等 , 雇主 對 求職 人 或 所 雇用 員工 , 不得 以 種族 、 階級 、 語言 、 思想 、 宗教 、 黨派 、 籍貫 、 出生地 、 性別 、 性 傾向 、 年齡 、 婚姻 、 容貌 、 五官 、 身心 障礙 或 以往 工會 會員 身分 為由 , 予以 歧視 ; 其他 法律 有 明文規定 者 , 從 其 規定 。 2  關於 兩性 同 工 同 酬 權益 的 保障 , 中華民國 「 性別 平等 工作法 」 第七 條 有 明文規定 : 雇主 對 求職 者 或 受雇 者 之 招募 、 甄試 、 進用 、 分發 、 配置 、 考績 或 升遷 等 , 不得 因 性別 而 有 差別 待遇 。 但 工作 性質 僅 適合 特定 性別 者 , 不在此限 。 3  關於 身心 障礙 人士 工作權 的 保障 , 國內 相關 法條 同 註 1 。 4  關於 懷孕 婦女 工作權 的 保障 , 中華民國 「 性別 平等 工作法 」 第十一 條 有 明文規定 : 雇主 對 受雇 者 之 退休 、 資遣 、 離職 及 解雇 , 不得 因 性別 或 性 傾向 而 有 差別 待遇 。 工作 規則 、 勞動 契約 或 團體 協約 , 不得 規定 或 事先 約定 受雇 者 有 結婚 、 懷孕 、 分娩 或 育兒 之 情事 時 , 應 行 離職 或 留職 停薪 ; 亦 不得 以 其 為 解雇 之 理由 。 5  關於 性騷擾 的 防治 , 中華民國 「 性別 工作 平等 法 」 第十二 條 明文 指出 , 有 兩 種 情形 即可 定義 為 性 騷擾 : 一 、 受雇 者 於 執行 職務 時 , 任何 人 以 性 要求 、 具有 性 意味 或 性別 歧視 之 言詞 或 行為 , 對 其 造成 敵意性 、 脅迫性 或 冒犯性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