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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 財物 、 提取 證人 等 。 對 民事 或 輕微 犯罪 可 即行 裁決 。 根據 不同 城市 的 制度 此 一 官員 所 負責 的 一般 治安 事務 範圍 也 不同 。 參見 : 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 ( 瑞士 歷史 辭典 ) , Grossweibel 條 , http : / / www.hls-dhs-dss.ch/d/D26434.php L — 不明 , 可能 是 Ma î tre , 與 後 文 Pr é v ô t 意義 相同 。 M — 此 為 瑞士 城市 中 , 同業 行會 每 年 推選 的 主席 , 與 其他 代表 一起 組成 委員會 , 裁斷 業 內 爭議 , 懲處 行為 不合 行規 的 會員 。 在 當時 某 些 以 手工業 為主 城鎮 當中 , 行會 主席 在 市鎮 議會 或 法庭 中 也 有 很 大 的 發言權 。 參見 : 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 ( 瑞士 歷史 辭典 ) , Zunftmeister 條 , http : / / www.hls-dhs-dss.ch/textes/d/D26433.php N — 荷蘭 文寫法 為 Daniel Wolff 。 他 在 一六二四年 八月 十一日 抵達 澎湖 後 , 便 編入 利邦 上尉 轄下 , 擔任 中尉 。 VOC 1083, Resolutie van Pehou, 11 Aug 1624, fo. 75r. 後 於 一六二八年 一月 二十八日 , 遵從 昆恩 總督 的 指令 , 在 維特 ( Gerrit Fredericksz de Witt ) 領導 的 船 「 維亞 南號 」 ( Vijanen ) 上 擔任 中尉 , 返航 荷蘭 。 Jan Pieterz Coen, Deel V, p. 231. Order aan den Commandeur Gerrit Fredericksz de Witt, 6 Jan. 1628. O — 目前 所 知 「 新 荷蘭 」 為 一六四四年 荷蘭人 發現 澳洲 大陸 時 所 賦予 的 稱號 。 此 處 的 「 新 荷蘭 」 是 利邦 於 一六二四年 寫下 的 , 應 不可能 指 澳洲 大陸 。 依照 文脈 , 此 處 仍 指巴達維亞 。 或許 是 因為 昆恩 總督 一度 想 將 巴達維亞 更名為 「 新霍恩 」 ( Nieuw Hoorn ) 來 紀念 他 出生 的 霍恩市 , 而 利邦 誤記為 「 新 荷蘭 」 ( Nieuw Holland ) 。 1 — 巴琳邦 是 位於 蘇門答臘 東南 的 海灣 和 島嶼 名 , 是 爪哇 、 蘇門答臘 和 麻六甲 分界 的 海峽 。 2 — 亦 作 Champa 。 3 — 交趾支那 王國 ( Cochinchine ) 的 一 城 。 4 — 一 種 香木 。 5 — 葡萄牙人 從 一五一八年 就 在 這裡 交易 。 校注 此 圖 出處 為 附錄 彙編 之 第三 冊 : 《 雷希特倫 航海 日誌 》 ( Voyage de Seyger van Rechteren ) 一六二八 — 一六三三 , 原 圖說 如 下 : A — 廈門城 , 海道 官署 所在 , 許多 滿載 商人 的 船隻 停泊 在 此 。 B — 安海 大城 , 距離 廈門 六 到 七 荷 哩 。 其 商業 也 非常 繁榮 。 C — 一 座 橫跨 河 上 的 石橋 , 有 三百五十 步 長 , 立 在 砂岩 沏成 的 橋 拱 上 。 D — 伊拉斯穆斯灣 ( 校 按 : 圍頭灣 ) 。 E — 金門島 居民 眾多 , 漁業 興盛 。 F — 烈嶼 , 我方 船隻 經常 在 此 下 錨 並且 跟 來訪 的 商人 交易 。 G — 大擔島 , 我們 上溯 時 出現 在 右 舷 。 H — 浯嶼 , 我方 船隻 經常 在 此 島 前 停泊 並 交易 。 I — 鼓浪嶼 位於 廈門 對 側 , 一 鐵 砲 之 射程 。 其 上 有 許多 漁民 居住 。 K — 有 塔 的 島 ( 校 按 : 圭嶼 ) , 在 九龍江 的 第一 個 狹窄處 。 L — ( 南 ) 太 武山 , 上面 有 一方形 大石 , 貌似 一 座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