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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 以上 證人 可以 舉行 婚禮 場所 無論 旅舍 官署 自宅 其他 場所 舉行 而且 臺灣 地區 地方 法院 設有 公證處 辦理 公證結婚 事宜 不僅 合法 而且 簡便 節約 民國 六十三年 一月 二十九日 修正 公佈 公證法 第五十四 規定 公證結婚 征收 公證費 二十 公證費 臺灣 臺北 地方 法院 印製 公證結婚 登記 須知 申請人 抄錄費 十八 購買 結婚 申請書 二元 結婚 證書 十五 即可 對於 某些 婚姻 遭受 家人 阻撓 具有 觀念 青年 男女 公證結婚 便捷 途徑 所以 法律 觀點 戀愛 婚姻 完全 合法 但是 戀愛 婚姻 雖然 合乎 人性 合乎 法律 仍然 存在 很多 問題 例如 青年人 根本 感情 看法 要求 不同 成長期 人格 發展 情緒 影響 父母 社會 要求 壓力 等等 尤其 後者 戀愛 婚姻 甚至 演變成 私奔 逃避 那些 要求 壓力 現代化 私奔 飛到 國外 結婚 或是 沒有 任何 儀式 只是 悄悄 在一起 同居 因此 戀愛 婚姻 主觀 客觀 因素 影響 無法 達到 盡善盡美 境地 招贅 婚姻 婚姻 男性 中心 社會 淘汰 但是 奇怪 讀者 當中 不少 婚姻 困擾 以致 引起 一些 個人 家庭 問題 當然 婚姻 有史可考 贅婿 婚制 大約 始於 秦朝 漢書 賈誼傳 家富子壯 出分 貧子壯 出贅 解釋 多餘 皮膚 疙瘩 等等 反正 正常 應該 意思 當初 無力 娶妻 買賣 婚姻 作祟 男人 不得已 只好 女家 招贅 婚姻 一切 普通 婚姻 相似 只不過 男女 性別 調換 而已 贅夫 法律 地位 一般 婚姻 妻子 地位 相同 父權 父系 家庭 體制 普通 嫁娶 子女 當然 招贅 女家 欠缺 子女 原則 母姓 顧及 男方 傳宗接代 必要 當事人 約定 部分 子女 父姓 現行 民法 斟酌 傳統 制度 第一五九 第一 規定 子女 第二 規定 贅夫 小女 母姓 約定 約定 至於 姓名 民法 男女 平等 原則 第一 規定 冠以夫 贅夫 冠以 當事人 約定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