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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 及 二 人 以上 之 證人 」 就 可以 了 。 舉行 婚禮 的 場所 , 「 無論 在 旅舍 , 或 官署 , 自宅 或 其他 場所 舉行 均 可 」 。 而且 「 臺灣 地區 各 地方 法院 皆 設有 公證處 , 亦 辦理 公證結婚 事宜 , 不僅 合法 , 而且 簡便 , 節約 。 依 民國 六十三年 一月 二十九日 修正 公佈 之 公證法 第五十四 條 規定 , 公證結婚 應 征收 公證費 二十 元 。 除 此 公證費 外 , 依 臺灣 臺北 地方 法院 所 印製 《 公證結婚 登記 須知 》 , 申請人 僅 須 再 繳 抄錄費 十八 元 , 並 購買 結婚 申請書 一 份 ( 二元 ) 及 結婚 公 證書 三 份 ( 十五 元 ) 即可 。 對於 某些 因 婚姻 遭受 家人 阻撓 或 具有 新 觀念 的 青年 男女 , 公證結婚 為 便捷 的 途徑 。 」 所以 從 法律 觀點 來 看 , 戀愛 婚姻 是 完全 合法 的 。 但是 戀愛 婚姻 雖然 既 合乎 人性 , 又 合乎 法律 , 卻 仍然 存在 了 很多 問題 。 例如 青年人 根本 上 對 感情 的 看法 和 要求 不同 , 在 成長期 中 受 人格 發展 情緒 的 影響 , 父母 和 社會 的 要求 及 壓力 等等 , 尤其 後者 , 有 些 戀愛 婚姻 甚至 會 演變成 私奔 , 逃避 那些 要求 和 壓力 。 「 現代化 的 私奔 」 是 飛到 國外 去 結婚 或是 沒有 任何 儀式 , 只是 悄悄 的 在一起 同居 。 因此 戀愛 婚姻 受 著 主觀 和 客觀 因素 的 影響 , 還 無法 達到 盡善盡美 的 境地 。 招贅 婚姻 這 一 類 的 婚姻 按 說 在 男性 中心 的 社會 裡 , 早 就 會 淘汰 掉 了 , 但是 奇怪 , 我 的 讀者 當中 還 有 不少 人 受 著 這 種 婚姻 困擾 , 以致 引起 一些 個人 和 家庭 的 問題 。 當然 這 類 的 婚姻 也 是 有史可考 的 : 贅婿 的 婚制 大約 是 始於 秦朝 , 漢書 賈誼傳 有 「 家富子壯 則 出分 , 家 貧子壯 則 出贅 」 。 「 贅 」 的 解釋 有 「 多餘 的 」 , 「 皮膚 上 長 的 肉 疙瘩 」 等等 , 反正 就 是 一 種 不 正常 的 , 不 應該 的 意思 。 當初 只 是 家 貧 無力 娶妻 ( 想 是 買賣 婚姻 作祟 ) 的 男人 , 不得已 只好 入 贅 到 女家 。 招贅 的 婚姻 一切 都 和 普通 婚姻 相似 , 只不過 是 男女 性別 的 調換 而已 。 贅夫 在 法律 上 的 地位 和 一般 婚姻 中 妻子 的 地位 相同 , 「 在 父權 父系 的 家庭 體制 下 , 普通 嫁娶 所 生 的 子女 應 從 父 姓 , 為 當然 之 理 。 在 招贅 婚 , 女家 多 欠缺 男 嗣 , 其 所 生 之 子女 原則 上 應 從 母姓 , 但 為 顧及 男方 傳宗接代 的 必要 , 當事人 自 可 約定 部分 子女 另 從 父姓 。 現行 民法 斟酌 此 項 傳統 制度 , 於 第一五九 條 第一 項 規定 , 子女 從 父 姓 , 而 於 第二 項 規定 , 贅夫 之 小女 從 母姓 , 但 另 有 約定 者 , 從 其 約定 。 至於 妻 之 姓名 , 民法 採 男女 平等 原則 , 於 第一 條 規定 , 妻 以 其 本 姓 冠以夫 姓 , 贅夫 以 其 本 姓 冠以 妻 姓 , 但 當事人 另 有 約定 者 , 不 在 此 項 。 」 從 這 一 段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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