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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將 行銷 與 配銷 成本 歸 至 產品 , 以利 內部 管理 。 但是 , 因為 那時 實施 多 套 會計 制度 , 採行 更 正確 計算 產品 成本 之 程序 , 所 產生 的 利益 可能 不會 超過 其 發生 之 成本 。 然而 , 幾十 年 後 , 資訊 科技 的 成本 已 降低 許多 , 且 增加 了 各式各樣 的 行銷 通路 。 但 因為 行銷 及 配銷 的 費用 , 長久以來 一直 被 視為 期間 成本 而 非 產品 成本 , 使 很少 公司 嘗試 去 了解 各式各樣 的 配銷 活動 成本 thecostsofdistributionactivities 。 例如 , 我們 研究 過 一 家 公司 , 其中 一 個 部門 認為 , 將 產品線 賣給 原始 設備 製造 者 OEM , 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s 較 賣給 配銷商 與 批發商 , 無利可圖 , 因 前者 之 銷 貨 毛利 較 低 。 唯有 將 總 配銷 成本 歸屬到 上述 每 一 配銷 通路 時 , 才 發覺 售 至 OEM 的 獲利率 竟 和 售 至 其他 通路 一樣 。 在 此 研究 之前 , 部門 經理 無法 了解 , 相對於 其他 通路 之 銷售 , OEM 的 銷售 與 配銷 成本 是 多麼 的 低 。 反之 , 原先 公司 認為 有 厚利 可 圖 的 , 卻 獲利 甚 微 , 因為 經由 此 等 分配 通路 將 產品 送達 顧客 , 雖 可以 較 高 的 價格 出售 , 但 所 得 的 卻 抵不過 這 種 通路 的 額外 成本 , 因此 , 當 出售 產品 給 不同 種類 的 客戶 , 如 工業 、 商業 、 機關 、 政府 時 , 應 將 不同 的 送達 成本 追溯 至 產品 上 。 相似地 , 不同 配銷 通路 的 成本 , 如 配銷 者 、 零售商 、 批發商 、 經紀人 、 直接 郵購 、 OEM 、 出口 , 需 加以 了解 , 並 追溯 至 個別 配銷 通路 之 產品 上 。 追溯 銷售 、 配銷 、 服務 等 成本 至 個別 的 產品線 或 產品 , 並 非 一 件 易 事 。 此 工作 可能 與 追溯 製造 費用 至 產品 之 過程 類似 , 如 : 與 行銷 及 售貨 人員 面談 , 以 了解 他們 花 在 不同 購買 者 及 配銷 通路 上 的 時間 及 心力 。 雖 不 容易 , 但 此 程序 至少 可 讓 公司 對 行銷 、 售貨 、 分配 之 成本 動因 , 作 概略性 的 估計 , 且 讓 公司 了解 這些 成本 如何 隨著 配銷 通路 及 產品線 而 改變 。 即使 是 對 這些 成本 動因 之 概略 估計 , 也 能 對 現行 的 制度 , 產生 相當 大 的 改進 , 因 現行 成本 制度 無法 確認 在 不同 市場 區隔 及 配銷 通路 上 之 成本 , 且 無法 將 這些 成本 追溯 至 與 這些 區隔 及 通路 有關 的 產品 上 。 公司 必須 知道 獲取 資源 的 總成本 , 包括 : 物料 、 資本 、 人力 , 及 技術 , 加上 使 此 等 資源 轉變成 最終 產品 及 勞務 的 成本 , 以及 將 產生 運送 至 客戶 手 中 的 遞送 成本 與 服務 成本 。 AlexanderHamiltonChurch 在 八十年 多 前 , 即已 明白 指出 : 一 套 好 的 產品 成本 制度 , 會 針對 各 項 產品 及 產品線 , 在 價值 累加 過程 中 即 價值 鏈 , valuechain , 分別 累積 其 所有 成本 , 俾 供 公司 了解 生產 每 項 商品 及 勞務 所 需 的 總成本 。 若 將 所 收集 成本 按 傳統 的 財務 會計 , 加以 分類成 人工 、 物料 、 製造 費用 、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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