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並 建議 向 英國 出口 信用 擔保署 借調 專業 官員 來 港 協助 籌建 工作 。 1964 年 10 月 8 日 , 該 署 專員 富利文 ( R .
A .
Freeman ) 到 港 , 並 於 同年 11 月 25 日 完成 了 香港 出口 保險 信託 報告 , 提出 香港 必須 設立 出口 信用 保險 機制 , 1966 年 12 月 23 日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終於 成立 。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由 政府 投資 , 初期 總 資本額 為 1,000 萬 港元 , 負責 擔保 該 局 為 香港 出口商 提供 保險 和 保證 所 引起 債務 的 法定 最 高 限額 為 3億 港元 。 其後 , 隨著 保險 業務 的 發展 , 總 資本額 在 1973 年 增加 到 2,000 萬 港元 , 法定 最 高 負債 額 亦 逐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諮詢 委員會 與 該 局 職員 合照 。 前 排 右 起 為 立法局 議員 鄧蓮如 、 信保局 總監 韋納士 及 信保局 諮詢 委員會 主席 沈弼 。 香港 保險 中心 的 形成 與 保險業 的 多元化 185185年 提高 , 在 1977年 提高 至 20億 港元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實行 獨立 核算 , 自負 盈虧 , 經營 業務 全部 自理 , 只有 重大 的 基本 政策 變動 , 才 須 報請 政府 財政司 批准 。 該 局 首 任 總監 是 從 ?
豐 銀行 借 調過來 的 羅秉誠 ( Ken Robertson ) , 1968 年 3 月 1 日 羅秉誠 任期 屆滿 調回 ?
豐 銀行 , 由 許德禮 ( Derek Hill ) 接任 。 該 會 並 於 1969年 加入 信用 保險業 國際 總會 。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為 投保 的 出口商 提供 兩 大 類 共 六 種 基本 保險單 : ( 1 )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不 逾 180 天 的 出口 貨物 , 包括 原料 、 半 製成品 及 消費品 : ─ 綜合 合約 保險單 :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日期 起 生效 ( 包括 所有 付款 方式 ) ; ─ 綜合 貨物 保險單 :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貨物 付 運日 起 生效 ( 包括 付款 交 單 , 承兌 交單 及 掛賬 等 方式 ) ; ─ 綜合 服務 保單 。 ( 2 )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由 一 至 五 年 或 更 長 的 資本 貨物 及 生產 設備 , 每 一 保單 只 承保 一 宗 買賣 : ─ 特別 合約 保險單 ,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起 生效 ; ─ 特別 貨物 保險單 , 由 貨物 付運 起 生效 ; ─ 特別 服務 保單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設立 的 主要 目的 , 是 為 出口商 投保戶 承擔 向 國外 買家 提供 貨物 或 服務 後 可能 引起 的 各 種 風險 , 包括 買 家 破產 、 買家 拖欠 、 買家 背約 等 商業性 風險 , 以及 外匯 禁制 及 拖延 、 戰爭 及 動亂 、 入口 管制 、 入口證 取消 等 政治 及 經濟性 風險 。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成立 後 的 15 個 月 內 , 尼日利亞 發生 內戰 、 第三 次 中東 戰爭 爆發 ( 史 稱 “ 六 日 戰爭 ” ) 、 蘇伊士 運河 再次 被 關閉 , 加上 工業國 不時 收縮 國內 信貸 或 引入 限制 入口 等 措施 , 令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共 繳付 了 11 宗 賠償 , 其中 六 宗 是 因 蘇伊士 運河 事件 令 貨運 受阻 , 買家 未 能 如期 收取 貨物 而 借 故 不 繳付 貨款 所 引致 , 另外 五 宗 則 是 因為 買 家 的 突然 破產 , 令 出口商 蒙受 意料 之外 的 損 厚生利群 : 香港 保險史 ( 1841-2008
|